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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Longruan Technologies Inc.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Ma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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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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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7,075.00 万股的 3.53%。其中首次授予 22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40%; 预留 2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6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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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075.00 万股的 3.53%。其中首次授予 221.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8.40%;预留 2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6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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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3 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
-
人数 339 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18.58%。包括: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
| 姬阳瑞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20.00 | 8.00% | 0.28% |
|---|---|---|---|---|---|
| 小计 | 20.00 | 8.00% | 0.28%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 |||||
| 张鹏鹏 | 中国 |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10.00 | 4.00% | 0.14% |
| 吴道政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0 | 4.00% | 0.14% |
| 李振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8.00 | 3.20% | 0.11% |
| 邹宏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8.00 | 3.20% | 0.11% |
| 小计 | 36.00 | 14.40% | 0.51%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共58人)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58人) | 165.00 | 66.00% | 2.33% |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 221.00 | 88.40% | 3.12% | ||
| 四、预留部分 | 29.00 | 11.60% | 0.41% | ||
| 合计 | 250.00 | 100.00% | 3.5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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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或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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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 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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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每股 15.65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6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15.65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4.27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4.4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4.04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5.0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4.43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4.06%。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8.30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5.31%。
-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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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 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 业绩目标相匹配。
另外,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 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 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5.65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定价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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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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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 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 |
2021年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30%; |
| 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 |
2022年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6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60%; |
| 首次授予第三 个归属期 |
2023年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9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9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②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 |
2022年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6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60%; |
| 预留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 |
2023年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9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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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 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评价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
| 考核得分 | 85(含)-100分 | 75(含)-85分 | 75分以下 |
| 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 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 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提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则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
公司是一家为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智能开采提供工业应用软件及全业务流 程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为政府应急和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提供 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的智能应急、智慧安监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 术企业。近年来,煤炭工业生产集中度提高,景气度回升,智能化建设力度加大, 因此对工业软件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互联网监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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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要求的提高,以及科研院所、工业园区等对安全监察的需求加大,将进一步促 进公司智慧安监业务的增长。在此背景下,根据行业特点及自身情况,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 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 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 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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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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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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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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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 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 -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
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底):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1900.60 | 739.12 | 728.56 | 348.44 | 84.4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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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追偿。
-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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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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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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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 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 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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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 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 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四)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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