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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LIER HIGH-TEMPERATURE MATERIAL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3

Jul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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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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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编号: 2013-035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收到公司董事赵伟先生的通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赵伟先生通过股票二 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707,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已完成增持 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董事赵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 继增之子,赵继增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公司董事赵伟先生于2012 年12 月31 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赵伟先生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 心,计划以自筹资金在未来6 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以不超过9 元/股 的价格,增持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1、增持期间: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2、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

  •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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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1)2012 年 12 月 31 日,赵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361,000 股,均价 7.47 元/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5%。

(2)2013 年 1 月 31 日,赵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594,094 股,均价 8.08 元/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1%。

(3)2013 年 4 月 26 日,赵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751,972 股,均价 6.38 元/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4%。

本次增持股份期间(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赵伟先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707,066 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0.5%。

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增持前,赵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赵继 增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6,041,9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45%)。增持完成 后,赵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707,06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0%。赵伟、赵 继增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88,749,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95%。

5、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赵伟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未超过六 个月;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超计划 增持。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 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赵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3、赵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

  •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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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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