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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Kingsoft Office Softw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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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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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
-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
议; -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三)
对董事候选人、经理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就本工作细则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包括公司和依照适用
的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境内、外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合
伙企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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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
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
提出建议; -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及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以及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应提前 征询提名委员会委派或不时变更委派的 2 名委员的意见,并在获得该 2 名委员 一致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在本工作细则获得批准之日就第十条授权委派的委
员为【邹涛】、【葛珂】;后续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方式变更委
派委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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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 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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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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