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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Kingsoft Office Softwar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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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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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 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
出具声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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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上述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 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1. 由本条第 1-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2. 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 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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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五) 提供担保;

  •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九) 债权、债务重组;

  •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条第(一)项中所 称的“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 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 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交 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 费率;“协议价”是指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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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 付。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向该等关联自然人支付报酬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 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关联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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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 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时,应当说明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报
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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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1.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 4 项的规定);

  1.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4 项的规定);

  1.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二)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交易对方;

  •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1.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 (三) 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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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0.1%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及时披露。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 (五)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文

  • 件。

(六)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 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 布公告。

(七)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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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但招标 或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 审批程序;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八 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并自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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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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