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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etse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Nov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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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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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92 债券代码: 112490 债券简称: 16 捷成 0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6 捷成 01 ”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 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票面利率及调整:根据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2016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捷成 01,债券代 码:11249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最后 1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 30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并在债券存 续期后 1 年内固定不变。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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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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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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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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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者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 捷成 01”。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16 捷成 01”收盘价位 98.710 元,投 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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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全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 捷成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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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其中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6 亿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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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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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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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最后 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在本次债券第 2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 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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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 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 售申报�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 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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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安排:根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公告》,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由 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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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规模为 6 亿元,剩余部分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发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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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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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 3.5%-4.5%,最 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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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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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2016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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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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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 2017 年至 2019 年�年的 12 月 9 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8 年�年的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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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登记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 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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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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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 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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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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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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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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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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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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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代销的方式承 销。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4.5%,在债券存续期前 2 年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300 个 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 内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 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 记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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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 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本期票面利率的决定。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 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8 日期间的利 息,票面利率为 4.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一手“16 捷成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 券持有人实际�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5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 结果对“16 捷成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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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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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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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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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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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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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10 82330868
- 传真:010 61736100
-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联系人:缪晓辉、张伟东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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