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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etse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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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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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C 座 12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57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重庆 成都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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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5]C0043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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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 9 号公司沙河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举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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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5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86,869,512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60.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0%。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均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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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就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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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69,5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37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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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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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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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金 俊 钟晓敏__________________方啸中_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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