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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Jetse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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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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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401-2402 室 518026 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
北京市竞天公诚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律师、钟晓敏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 贵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
- 贵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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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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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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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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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 317 号龙城丽宫国际酒店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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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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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37,15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6.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 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作了 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提案为:
1.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 《关于聘任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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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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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三桥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钟晓敏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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