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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FOSEC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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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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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 规范监事会内部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4 名职工 代表和1名股东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 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附件规定的或者股东大 会授权须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时,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品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做相应记录, 尽快组织召开,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监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 判断。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答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三)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代理人 姓名):
-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进行答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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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