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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FOSEC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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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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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1-012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 年 5 月 13 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 世纪”或“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董事会负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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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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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4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具体届次、就 任期限与日期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 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包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
|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委托理财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或公司内部制度另 有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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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 或质押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 限为: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的 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 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 或质押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 限为: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的 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 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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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
|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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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 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
| 8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或 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章程(2021年5月)》。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