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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FOSEC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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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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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1-012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修改《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 年 5 月 13 日,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 世纪”或“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董事会负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
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3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4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具体届次、就
任期限与日期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包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委托理财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或公司内部制度另
有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
或质押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
限为: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的
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
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30%的资产抵押
或质押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
限为: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的
监管法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
或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6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7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
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8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寄、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或
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三、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章程(2021年5月)》。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