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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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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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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 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 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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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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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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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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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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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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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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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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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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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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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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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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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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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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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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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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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比例。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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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 出席会议,应出示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会议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会议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 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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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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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 继续进行。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解释和说明的内容应当围绕所审议的议案,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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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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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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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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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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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 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六)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作出 如实说明。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 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非职 工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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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第五十六条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 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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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第六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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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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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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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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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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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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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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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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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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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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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及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任何条款,如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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