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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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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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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统称为“衍生品”) 交易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 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在境外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并以公司 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的谨慎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 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敞口额度,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经营管 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 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 管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方案实施、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 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和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 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 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方 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与决策。

(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 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核,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 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 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 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

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必要时上报董事长,并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汇报;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 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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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