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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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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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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 年12 月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 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869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10.2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62.9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 万元。截至2025 年1 月22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 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 中汇会验[2025]006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2025 年4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2025 年5 月28 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GWh 储能 系统生产建设项目”的名称变更为“储能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项目”,募投项目实 质建设内容不变;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博思创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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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博思创”),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房山区启航西街1 号院 变更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大道,实施方式由购置生产厂 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厂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苏海博思创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 年6 月17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专户余额 |
|---|---|---|---|---|
| 江苏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52052687 | 储能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项目 | 0万元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一: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一”)
甲二:江苏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二”,“甲一”和“甲二” 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一、甲二、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2052687,截至2025 年6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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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强、杨圣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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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一、甲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一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6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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