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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an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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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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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证券代码:68841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2 号楼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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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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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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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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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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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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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锁定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5,649,4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0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8.54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 年扣 非前EPS (元/股) |
2023 年扣 非后EPS (元/股) |
T-3 日股 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2023 年的 静态市盈率 (扣非前) (倍) |
对应2023 年的 静态市盈率 (扣非后) (倍) |
|---|---|---|---|---|---|---|
| 688063.SH | 派能科技 | 2.1016 | 1.8245 | 37.34 | 17.77 | 20.47 |
| 300068.SZ | 南都电源 | 0.0412 | 0.0514 | 15.68 | 380.39 | 305.10 |
| 300274.SZ | 阳光电源 | 4.5531 | 4.4451 | 71.67 | 15.74 | 16.12 |
| 688248.SH | 南网科技 | 0.4981 | 0.4678 | 29.81 | 59.85 | 63.72 |
| 均值(剔除南都电源) | 31.12 | 33.44 |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T-3 日) 注 1:2023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T-3 日(2025 年 1 月 13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公司沃太能源在 2024 年 7 月公告撤回上市申请, 没有相应的市值和股价数据,故未在上表列示。
注 4:南都电源 2023 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为极值,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及扣非后)平均值时已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3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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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6.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 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低于同行 业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 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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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化学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政策支持逐步明朗,基于对 产业广阔前景的预期,国内各大锂电池企业、PCS 企业、电气设备企业等纷纷布 局储能产业,市场呈现差异化竞争态势。储能产业链上游锂电池企业和 PCS 企 业等具有零部件优势。其中,锂电池企业基于对电芯技术的积累进入储能集成领 域,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PCS 和电气设备厂商借助电能变换与控制领域的专业 技术和长期服务于发电侧、电网侧客户的渠道优势向储能集成行业开拓。若发行 人主要供应商逐步加大国内储能市场的布局和投入,发行人所面临的上游供应商 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且与上游供应商相比,发行人在储能产业链上游产品覆盖 度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
发行人下游电网企业、大型传统和新能源发电企业等终端客户具有市场和规 模优势。若未来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加大电化学储能系统的研发投入和业务布局, 发行人主要客户将可能通过自产的形式满足其对储能系统的需求,从而减少对外 采购量,发行人甚至将面临来自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例如,发行人客户新源智 储的主营业务为储能整站 EPC 业务及系统设备的销售。在整站储能系统设备端 的销售上,双方构成一定竞争关系。此外,新源智储亦开始涉足储能系统相关产 品的生产,将可能对发行人储能系统相关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随着市场参与者的逐渐增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储能系统市场价格下 行,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速有所下降。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保持技术领先优势、降 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亦或市场持续保持激烈竞争的 态势,则发行人可能难以维持竞争优势,进而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形。
(二)电化学储能系统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的中标价格以及 CNESA 相关统计,电化学 储能系统行业的产品价格 2023 年以来出现整体下降。CNESA 统计数据显示,储 能系统行业含税中标均价从 2023 年 1 月的 1.52 元/Wh 下降至 2024 年 6 月的 0.74 元/Wh。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化学储能系统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1.07 元/Wh、1.16 元/Wh、1.11 元/Wh 和 0.81 元/Wh,2023 年以来也呈现下降趋势。电化学储能系 统产品价格受到原材料价格、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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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储能系统产品的销售规模持续快速提升,产品竞争力强,但如果电化学储 能系统产品售价继续下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 盈利能力,导致业绩增速放缓或者业绩下滑。
(三)毛利率下滑风险
作为国内行业领先的电化学储能系统解决方案与技术服务提供商,发行人的 储能系统等核心产品市场优势明显,但随着电化学储能行业快速发展,众多厂商 纷纷切入储能系统领域,市场竞争激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 为 20.49%、20.79%、19.80%和 19.47%,其中,发行人储能系统业务的毛利率分 别为 24.80%、23.05%、20.02%及 19.00%,2023 年发行人的储能系统毛利率同比 降幅较大,2024 年上半年毛利率降幅趋缓。但是,2024 年以来国内电化学储能 系统价格仍然整体下行,影响发行人的储能系统销售价格也同样出现下降,进而 导致发行人 2024 年上半年新增订单的毛利率继续下滑。若未来国内储能系统市 场价格仍持续下行,发行人的储能系统产品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发行人持 续加大海外储能系统业务拓展,已获取多项海外业务订单和框架合同。目前海外 储能系统的销售毛利率较高,发行人海外业务收入增加将一定程度抵御毛利率波 动风险。
(四)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31,894.45 万元、55,944.03 万元、153,769.96 万元和 246,406.1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07%、21.31%、 22.02%和 33.4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19 次/年、6.87 次 /年、7.41 次/年和 4.01 次/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一定波动和季节性特征。报告 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 18,913.63 万元、25,027.08 万元、38,333.20 万元和 62,123.61 万元,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59.30%、44.74%、24.93%和 25.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逐年增加,主要系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 部分客户回款不及时导致。
发行人主要为大型储能项目提供储能系统,该类储能项目具有单个规模较大、 付款周期较长等特点,同时公司业务增长较快,将会导致应收账款较快增加,若 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款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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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将加大,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计算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55%、74.58%、 74.12%和 65.00%。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系随着储能行业装机规模快速增 长,公司储能系统业务规模亦大幅增加,预收货款增加导致合同负债余额大幅增 加。另一方面,发行人储能业务规模较大,发行人从供应商处能够获得更具优势 的信用期安排,同时结合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成本的原因,发行人多采取预存保 证金形式的票据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使发行人的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其他货币 资金中的票据保证金整体均出现增加。另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增长相对较快, 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及排产计划,进行一定规模的库存储备,也使发行人的存货、 应付账款出现增长。虽然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信用度高、 履约能力强,且发行人的有息债务规模相对较低,同时发行人持有较高的尚未使 用的银行授信规模,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但是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可能出现流动 性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六)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46.39 万元、63,092.15 万元、10,972.03 万元及-91,971.78 万元,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整 体下降且 2024 年 1-6 月为负数,与同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是受经营性应收项目、存货增加、上半年的周期性回款 相对较小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主要通过自有资金满 足发展需要,若未来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较低,则公司在营运资金周 转方面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65,485.61 万元、 219,760.98 万元、519,175.15 万元和 215,427.82 万元,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78.16%、83.70%、74.37%和 58.43%。公司目前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 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依托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开拓取得明显成效,客户类型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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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丰富,优质客户逐渐增多,降低了对少数大客户的依赖,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有所 下降,但若未来与主要电力、储能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客 户订单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电芯采购单一供应商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化学储能系统,对外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芯、结构件、 电气件、PCS 及升压变流舱和电子件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宁德 时代及其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 66,518.68 万元、281,961.10 万元、 344,409.19 万元和 30,377.65 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57%、 80.97%、63.33%和 20.91%,向其采购电芯金额占各期电芯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 87.05%、98.56%、89.00%和 36.92%,占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 2024 年 1-6 月发行人采购亿纬动力电芯金额上升幅度较大,降低了单一供应商采购风 险。但是,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仍然相对较高,主要系上游电芯的市场供应集中 在宁德时代、亿纬动力等少数龙头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电芯平均采购单价呈 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系电芯上游原材料碳酸锂等价格波动的影响,与碳酸 锂市场价格的波动趋势一致,相关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电芯采购成本影响较 大。
随着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发行人对优质原材料的需求也将不断增长。未来, 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产能受 限、与发行人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等不利因素,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按时按需采购 相关原材料,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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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 1869 号)《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 律监管决定书(2025)27 号)同意。公司 A 股股本为 17,773.0148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3,564.9425 万股股票将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海博思创”,证券代码“68841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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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1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海博思创;股票扩位简称:海博思创
(四)股票代码:6884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773.014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443.2537 万股,全部为本次公开发行的 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649,42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080,72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49.8983 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14.63%。其中,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全资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创投”)获配股票数量 206.3983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比例为 4.645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泰海博思 创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海博思创员工资管计 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443.50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9.9814%。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 终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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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 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284,129 股;
3、战略配售部分,中泰创投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海 博思创员工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9.38 元/股,发行后股本总数为 17,773.0148 万股, 上市时市值为人民币 34.44 亿元,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条件。 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698,190.9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为 56,141.76 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本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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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33,297,611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辉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4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28日 |
| 发行人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12层 |
| 经营范围 | 工业产品智能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 件、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 成;计算机维修;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 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动力电池系统 组装(仅限锂电池);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电化学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传统发电、新 能源发电、智能电网、终端电力用户等“源-网-荷” 全链条行业客户提供全系列储能系统产品,提供储能系 统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 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业” |
| 邮政编码 | 100094 |
| 电话 | 010-82896288 |
| 传真 | 010-82469815 |
| 公司网址 | www.hyperstrong.com.cn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 门 |
证券法务部 |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高书清(董事会秘书) |
| 联系方式 | 010-89388989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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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张剑辉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张剑辉和徐锐夫妇。本次发 行前,张剑辉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7.08%股份,徐锐女士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张剑辉作为嘉兴海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嘉兴海博合伙协议赋予的权利 实际控制嘉兴海博持有发行人 5.25%的股份。综上,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和徐锐夫 妇直接持有并通过嘉兴海博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合计为 32.33%。实际控制人的 基本情况如下:
张剑辉先生,197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2301021978053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博士研究生学历,美国加州 大学伯克利分校电气工程与计算机科学专业,正高级工程师。2005 年 5 月至 2010 年 11 月,历任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资深电路设计工程师、资深电路设计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智能电网集团首席技 术官;2011 年 11 月以创始人的身份创业并设立海博有限;2011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
徐锐女士,197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23010319781030****,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硕士研究生学历,美国加州州 立大学工商管理学专业。2011 年 11 月加入海博有限;2011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博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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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辉 徐 锐
27.08% 0.44% 1.50%
银杏天使 腾业创新 嘉兴海博 其他35家股东
6.83% 6.83% 5.25% 54.01%
乌鲁木齐分公司 50% 东风海博
新源智储
房山分公司 海博思创 合营、联营公司 36.18%
襄阳分公司 子公司 50% 海博景能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1% 100% 100% 100% 100% 49.5% 晶澳海博
海博工程 襄阳明途 天津众新源合 海博思创 (武汉) 上杭海科 海博思创 (鄂尔多斯) 海博思创 (天门) 北京凌碳 南京云优储 海博思创 (南京) 海博思创 (酒泉) 海博思创 (珠海) 思创科技 (珠海) 海博夏初 海博思创 (普洱) 海博新能源 (酒泉) 雄安汇储 海博思创 (江苏) 19%33%40% 调峰调频(广州)众城海博储动科技
100%100% 海博思创(承德)上海峰谷源创北京汇储 100% 天门捷创 100% 天门绿能 100%100% HYPERSTRONGHYPERSTRONG(AUSTRALIA)(USA) 100%100% 储源新能包头博储源 100%100% 峰储新能包头博思源 15%19%49% 夏初新能源智中储能卫蓝海博
100%100% 思创工程(江苏) 100% HYPERSTRONG(GERMANY) 100% 大同海储 100% 风储新能源 30% 长投海聚
100% 云浮峰谷源 KINGDOM 博思新能 御博新能 40% 能链海博(安吉)
100%100%65% 云海新能源海博智储陕西创享 100%100% 御创新能源陕西海悦 51% ENERGY 100%100%100%100% 云南博储阜南汇储沧州博思源 100%100% 云南储创源 4.9%50%40%25% 能链海博(北京)长投海链曜能海博環海博慧
(SINGAPORE) HYPER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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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 量 (万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持有债券 情况 |
限售期限 | |
|---|---|---|---|---|---|---|---|---|---|---|
| 1 | 张剑辉 | 董事长、总 理 |
经 2023.6.26- 2026.6.26 |
3,609.1889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58.6296 万股 |
3,667.8185 | 27.52 |
- |
自上市之 日起36 个 月 |
|
| 2 | 钱昊 |
董事、副总 理、核心技 人员 |
经 术 2023.6.26- 2026.6.26 |
464.9779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51.1818万股 |
516.1597 | 3.87 |
- |
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 |
|
| 3 | 舒鹏 |
董事、副总 理 |
经 2023.6.26- 2026.6.26 |
297.2614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37.7386万股 |
335.0000 | 2.51 |
- |
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4 | 孙敬伟 | 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通过北京腾业 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间接 持股3.5684万 股 |
3.5684 | 0.03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
|---|---|---|---|---|---|---|---|---|---|
| 5 | 杨世茁 | 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通过清控华科 (天津)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 37.7597 万股 |
37.7597 | 0.28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12个月 |
| 6 | 周志峰 | 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 |
- |
- |
- | - |
| 7 | 夏清 | 独立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 |
- |
- |
- | - |
| 8 | 沈剑飞 | 独立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 |
- |
- |
- | - |
| 9 | 任晓常 | 独立董事 | 2023.6.25- 2026.6.25 |
- | - |
- |
- |
- | - |
| 10 | 张猛 |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2023.6.26- 2026.6.26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15.8000万股 |
15.8000 | 0.12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 11 | 李时春 | 监事 | 2023.6.25- 2026.6.25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4.7000 万股 |
4.7000 | 0.04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 12 | 赵青 | 监事 | 2023.6.25- 2026.6.25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10.7000 万股 |
10.7000 | 0.08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 13 | 高书清 | 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
2023.6.26- 2026.6.26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164.9500 万股 |
164.9500 | 1.24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 14 | 徐锐 | 副总经理 | 2023.6.26- 2026.6.26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200.0000 |
200.0000 | 1.50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 15 | 杨洸 | 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
2023.6.26- 2026.6.26 |
- | 通过嘉兴海博 思创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98.3000 |
98.3000 | 0.74 |
- | 间接持有 的股份自 上市之日 起36个月 |
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16 | 吕喆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
| 17 | 王垒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 18 | 郭富强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或持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 股份比例折算得出。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 承诺事项”。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
(一)基本情况
1 、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包括 1 个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 台为嘉兴海博。
| 企业名称 | 嘉兴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7日 |
| 合伙期限 | 2015年12月17日至2035年12月16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剑辉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3室-133 |
| 主要经营地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3室-133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28A47G98 |
| 出资额 | 4,550万元人民币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系 |
主要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持有发行人5.25%的股份,系发行人员 工持股平台 |
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嘉兴海博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职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张剑辉 | 执行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381.09 | 8.38 |
| 2 | 徐锐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1,300.00 | 28.57 |
| 3 | 高书清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
1,072.18 | 23.56 |
| 4 | 杨洸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
638.95 | 14.04 |
| 5 | 钱昊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332.68 | 7.31 |
| 6 | 舒鹏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245.30 | 5.39 |
| 7 | 刘骁 | 有限合伙人 | 电站事业部总经 理 |
195.00 | 4.29 |
| 8 | 张猛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会主席 | 102.70 | 2.26 |
| 9 | 湛晓林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总监 | 91.00 | 2.00 |
| 10 | 赵青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 | 69.55 | 1.53 |
| 11 | 谢双义 | 有限合伙人 | 员工 | 45.50 | 1.00 |
| 12 | 李时春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 | 30.55 | 0.67 |
| 13 | 陈鹏 | 有限合伙人 | 员工 | 26.00 | 0.57 |
| 14 | 侯帅先 | 有限合伙人 | 员工 | 13.00 | 0.29 |
| 15 | 肖李鹏 | 有限合伙人 | 员工 | 6.50 | 0.14 |
| 合计 | 4,550.00 | 100.00 |
2 、已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存在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分期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期 权激励计划共分为二期,授予日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 需满足行权要求。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 行 权 安 排 |
行权期 | 行权条件 | 行权 比例 |
|---|---|---|---|
| 第 一 个 行 权 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孰晚)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
以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30.00%,同时满足个 人绩效考核 |
50.00% |
| 第 | 自第一个行权期到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 以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 | 50.00% |
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行 权 安 排 |
行权期 | 行权条件 | 行权 比例 |
|---|---|---|---|
| 二 个 行 权 期 |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之后12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
数,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62.50%,同时满足个 人绩效考核 |
2022 年 11 月 11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包含 2 名高级管理人员及 102 名公司普通员 工(104 名授予人员中含有 4 名核心技术人员),共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 610.17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 610.17 万股普通股。
(二)员工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股份及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份锁定期
嘉兴海博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 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发行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承诺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 3 年内不减持,禁售期 限届满后比照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33,297,611 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44,432,537 股,占发 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发行后 | 限售期 |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A 股流通股 | |||||
| 张剑辉 | 36,091,889 | 27.08 | 36,091,889 | 2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
1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银杏天使 | 9,102,300 | 6.83 | 9,102,300 | 5.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 腾业创新 | 9,102,300 | 6.83 | 9,102,300 | 5.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嘉兴海博 | 7,000,000 | 5.25 | 7,000,000 | 3.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
| 清控华科 | 5,556,250 | 4.17 | 5,556,25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启明融合 | 5,416,769 | 4.06 | 5,416,769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QM10 | 5,416,769 | 4.06 | 5,416,769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钱昊 | 4,649,779 | 3.49 | 4,649,779 | 2.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海宁聚恒保 | 3,786,323 | 2.84 | 3,786,323 | 2.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湖州云菏 | 3,765,170 | 2.82 | 3,765,170 | 2.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倍博景初 | 3,589,771 | 2.69 | 3,589,771 | 2.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清控银杏 | 3,385,789 | 2.54 | 3,385,789 | 1.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启迪腾业 | 3,200,000 | 2.40 | 3,200,000 | 1.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舒鹏 | 2,972,614 | 2.23 | 2,972,614 | 1.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浙华武岳峰 | 2,778,125 | 2.08 | 2,778,125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蓝基金 | 2,778,125 | 2.08 | 2,778,125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启迪孵化器 | 2,591,525 | 1.94 | 2,591,525 | 1.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合肥蔚悦 | 2,115,264 | 1.59 | 2,115,264 | 1.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远翼永宣 | 1,962,352 | 1.47 | 1,962,352 | 1.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丝路科创 | 1,692,211 | 1.27 | 1,692,211 | 0.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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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罗茁 | 1,483,569 | 1.11 | 1,483,569 | 0.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 华能聚能保 | 1,389,062 | 1.04 | 1,389,062 | 0.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上杭鼎峰 | 1,270,525 | 0.95 | 1,270,525 | 0.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清启陆石 | 1,270,525 | 0.95 | 1,270,525 | 0.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银杏自清 | 1,250,156 | 0.94 | 1,250,156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海国智鑫 | 1,057,632 | 0.79 | 1,057,632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融智翠微 | 1,057,632 | 0.79 | 1,057,632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海国翠微 | 1,057,632 | 0.79 | 1,057,632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东方氢能 | 1,057,632 | 0.79 | 1,057,632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厦门蓝图 | 847,017 | 0.64 | 847,017 | 0.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陆石昱航 | 847,017 | 0.64 | 847,017 | 0.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青英基金 | 847,017 | 0.64 | 847,017 | 0.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西藏龙芯 | 615,367 | 0.46 | 615,367 | 0.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国同汇智 | 508,208 | 0.38 | 508,208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杭州荟能 | 475,934 | 0.36 | 475,934 | 0.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嘉兴鼎菏 | 465,358 | 0.35 | 465,358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株洲长证 | 423,053 | 0.32 | 423,053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鼎峰高佑 | 416,719 | 0.31 | 416,719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楚天长兴 | 4,231 | 0.00 | 4,231 | 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中泰创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 |
- | - | 2,063,983 | 1.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个月 |
| 中泰海博思创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 | - | 4,435,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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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284,129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个月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A 股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5,649,425 | 20.06 | 无限售期 |
| 合计 | 133,297,611 | 100.00 | 177,730,148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张剑辉 | 36,091,889 | 2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银杏天使 | 9,102,300 | 5.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腾业创新 | 9,102,300 | 5.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嘉兴海博 | 7,000,000 | 3.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5 |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 证券专用账户[注] |
5,556,25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启明融合 | 5,416,769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QM10 | 5,416,769 | 3.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钱昊 | 4,649,779 | 2.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中泰证券资管-民生银 行-中泰海博思创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
4,435,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天津源融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海宁聚恒保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3,786,323 | 2.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90,557,379 | 50.97 | - |
注:发行人股东清控华科的股东账户尚未完成开立,其所持股份暂时登记在北京海博思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2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为 649.8983 万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 14.63%,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 本次发行数 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中泰创业投 资(上海) 有限公司 |
参与科创板 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 司 |
2,063,983 | 4.65% | 39,999,990.54 | 24 |
| 2 | 中泰海博思 创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高管 核心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 计划 |
4,435,000 | 9.98% | 85,950,300.00 | 12 |
| 合计 | 6,498,983 | 14.63% | 125,950,290.54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 、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泰创投。
2 、跟投数量
中泰创投获配股份数量 2,063,983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4.65%, 获配金额 39,999,990.54 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 、投资主体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为海博思创员工资管计划。
2 、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2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海博思创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 4,435,00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数量的 9.98%,获配金额 85,950,300.00 元。
(1)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 | 中泰海博思创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产品编码 | SARW80 |
| 备案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 募集资金规模 | 8,595.03万元 |
| 管理人名称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实际支配主体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 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 (万元) |
专项计划持 有比例 |
|---|---|---|---|---|---|---|
| 1 | 张剑辉 | 海博思创 | 董事长、总 经理 |
高级管理人 员 |
1,162.80 | 13.53% |
| 2 | 徐锐 | 海博思创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 员 |
1,162.80 | 13.53% |
| 3 | 钱昊 | 海博思创 | 董事、副总 经理 |
高级管理人 员 |
1,162.80 | 13.53% |
| 4 | 舒鹏 | 海博思创 | 董事、副总 经理 |
高级管理人 员 |
1,162.80 | 13.53% |
| 5 | 高书清 | 海博思创 | 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 员 |
969.00 | 11.27% |
| 6 | 杨洸 | 海博思创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 员 |
193.80 | 2.25% |
| 7 | 湛晓林 | 海博工程 | 总经理助理、 大客户销售 中心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436.05 | 5.07% |
| 8 | 吕喆 | 海博思创 | 总经理助理、 运营中心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135.66 | 1.58% |
| 9 | 司峥 | 海博思创 | 总经理助理、 销售管理部 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242.25 | 2.82% |
| 10 | 赵青 | 海博思创 | 监事、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251.94 | 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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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 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 (万元) |
专项计划持 有比例 |
|---|---|---|---|---|---|---|
| 助理、供应链 中心总经理 |
||||||
| 11 | 薛博中 | 海博思创 | 总经理助理、 投融资部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135.66 | 1.58% |
| 12 | 侯帅先 | 海博思创 |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87.60 | 4.51% |
| 13 | 曾敏 | 海博思创 | 财务部总经 理 |
核心员工 | 319.77 | 3.72% |
| 14 | 刘骁 | 海博思创 | 电站事业部 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19.77 | 3.72% |
| 15 | 张猛 | 海博思创 | 监事会主席、 安全监查部 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242.25 | 2.82% |
| 16 | 王平洋 | 海博工程 | 海博国际欧 洲区域总经 理 |
核心员工 | 155.04 | 1.80% |
| 17 | 陈冠儒 | 海博思创 | 海博国际北 美区域总经 理 |
核心员工 | 155.04 | 1.80% |
| 合计 | 8,595.03 | 100.00% |
(四)限售期限
中泰创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海博思创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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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443.253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3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6.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0.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3.16 元(按 2023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9.73 元(按照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86,110.2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6,647.28 万元(如有 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0067 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9,462.97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发行费用包括: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费用项目 | 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6,647.2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25.00 |
| 律师费用 | 610.38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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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项目 | 金额 |
|---|---|
|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75.66 |
| 合计 | 9,462.97 |
注1:费用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2: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 作费用,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十、募集资金净额:76,647.28 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4,043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49.898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63%。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12.6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290010%,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058,73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67,262 股。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2,280.755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280.7554 股,无放弃认购股份。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和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包销,中泰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0,447 股,包 销金额为 977,662.86 元,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815 股,包销金额为 325,874.70 元,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7,262 股,约占 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0.18%,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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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和 2024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9802 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4]10325 号)。相关 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4 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持续保持增长态势, 主要财务数据预计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826,581.40-870,085.68 | 698,190.98 | 18.39%-24.62% |
| 净利润 | 61,281.99-64,507.36 | 57,795.34 | 6.03%-11.6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 |||
| 61,424.57-64,657.44 | 57,811.75 | 6.25%-11.84% | |
| 润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 |||
| 60,474.57-63,657.44 | 56,141.76 | 7.72%-13.39% | |
|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基于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在手订单等情况,经初步测算,预 计发行人 2024 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826,581.40 万元至 870,085.68 万元,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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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比增长 18.39%至 24.62%;预计 2024 年度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61,424.57 万元至 64,657.44 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增长 6.25%至 11.84%;预 计 2024 年度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474.57 万元至 63,657.44 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提高 7.72%至 13.39%。受益于发行人经营 业绩增长,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所增 长。
上述 2024 年度业绩预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不代表公司最终 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未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未 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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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 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海博思创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 行 |
648941609 |
| 2 | 海博思创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 行 |
648942517 |
| 3 | 北京凌碳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 支行 |
91030078801600002353 |
| 4 | 海博思创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 | 321780100100049257 |
| 5 | 海博思创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8110701013302940524 |
注: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权 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 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
4、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5、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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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1、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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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 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 联系电话 | 010-59013948;010-59013949 |
| 传真 | 010-59013751;010-59013871 |
| 保荐代表人 | 郭强、杨圣志 |
| 联系人 | 郭强、杨圣志 |
| 项目协办人 | 王加勇 |
| 其他项目经办人 | 孙晓刚、曹紫炜、吴思嘉、王彦忠、彭四海、付郑嘉豪、杨璐、 李佩瑶、王继锋 |
三、提供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海博思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泰证券自公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郭 强、杨圣志作为海博思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 代表人。
郭强先生: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 册会计师,曾主导或负责的项目包括信达证券 IPO 项目、青岛银行 IPO 项目、 中国银河 IPO 项目、西安银行 IPO 项目、徽商银行 IPO 项目、红宝丽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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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项目(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德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 荐代表人)、陕国投信托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天邦股份可转债项目、 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信银行配股项目、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 华夏幸福非公开发行项目、盘龙药业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圣志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盘龙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盘龙药业公开 发行可转债、有屋智能 IPO 项目、万隆制药 IPO 项目、艾能聚光伏 IPO 项目、 红墙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杨圣志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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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剑辉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延长锁定期、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通过嘉兴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以下合称“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 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三、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在上述第 2 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四、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 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五、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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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六、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七、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八、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且减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包括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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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徐锐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延长锁定期、自愿 锁定的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三、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在上述第 2 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四、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 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五、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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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七、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八、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 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且减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包括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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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 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 )嘉兴海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兴海博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系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何质 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不 存在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三、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合伙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 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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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五、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合伙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 )银杏天使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银杏天使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 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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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 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 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 关规定。
五、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 3 )腾业创新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腾业创新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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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 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 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 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 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 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五、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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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六、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 4 )启明融合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启明融合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 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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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 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 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 3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 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五、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 5 ) QM10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QM10 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 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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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 公司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 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 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 3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 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 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 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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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延长 锁定期、自愿锁定的承诺
(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延长锁定期、自愿锁 定承诺
“一、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直接股份”)或通过嘉兴 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间接股份”,与首发前直接股份合称为“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 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 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首发前直接股份;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间接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前述股 份。
三、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在上述第 2 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四、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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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五、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 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六、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 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九、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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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钱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下:
“一、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直接股份”)或通过嘉兴 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间接股份”,与首发前直接股份合称为“首发前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未设置任 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 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首发前直接股份;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间接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前述股 份。
三、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在上述第 2 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四、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在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 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五、本人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内,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 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对于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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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
七、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八、此外,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 持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罗茁、清控华科、启明融合、海宁聚恒保、湖州云菏、倍博景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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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银杏、启迪腾业、蓝基金、浙华武岳峰、QM10、启迪孵化器、合肥蔚悦、远 翼永宣、丝路科创、华能聚能保、上杭鼎峰、清启陆石、银杏自清、融智翠微、 东方氢能、海国智鑫、海国翠微、蓝天天兴、青英基金、天津昱航、西藏龙芯、 国同汇智、杭州荟能、嘉兴鼎菏、株洲长证、鼎峰高佑、楚天长兴等 33 家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 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 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剑辉,实际控制人、副 总经理徐锐,董事钱昊、舒鹏、孙敬伟、杨世茁、周志峰,高级管理人员高书清、 杨洸承诺:
“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 具体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
具体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如下:
1 、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 1 )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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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 )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 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 3 )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 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 执行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 、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 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但独立董事 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 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3)董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但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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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 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1%。如果回购完成 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 股份义务,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5%。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在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 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发行人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后仍不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份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触发启 动条件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或自知道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未通过股东大会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自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就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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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实 施完毕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采取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 定股价。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连续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合 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
( 3 )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 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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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负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但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 如下:
1)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 公司股票。
2)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内,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 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金额应不少于其上年 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 20%,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税 后)的 50%,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负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 增持。
5)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 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新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 、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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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 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 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 1 )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 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 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 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 2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 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 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 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 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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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 、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若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或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 本人将按照有权部门要求,于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购 回数量相应调整):
(一)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 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 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三、本人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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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 方案;
(二)本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 份购回工作。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已作出的关 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五、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 回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若发行人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发行人应:1、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 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1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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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时间内可能出现一定 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 1 )巩固现有业务,积极拓展新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突出的技术实力,在报告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市场 业绩。公司未来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以现有主营业务为 依托,拓展新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 2 )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 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 法使用。
( 3 )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 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收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 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 4 )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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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优化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 5 )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与行业经验积累,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储备。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推 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新技术产品,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 6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 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 7 )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 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承诺:将最大程度促使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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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3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行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 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 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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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 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 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 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 障投资者收益权。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发行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如发行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 政策的,发行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未来 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督促相关方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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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未来 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督促相关方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 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 、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 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 时支付赔偿金。
三、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其他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 注册的情形,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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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 行赔偿。”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承诺: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如有)。
三、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 经济损失。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直接或间接发 放的现金红利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但 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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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 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三、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 、中介机构的承诺
( 1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所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所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所将依法进行赔偿。
( 3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所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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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 4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机构将 依法进行赔偿。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 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下 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本人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本人目 前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亦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子公司、合 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 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四、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将在发行 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 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透 明。
五、若发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 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 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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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 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 经济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人不再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 、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 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 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 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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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诺人因违 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2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 1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腾业创新、银杏天使和嘉兴海博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 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 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 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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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 2 )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启明融合和 QM10 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 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关联交易审议要求履行回避表决等义务。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后续与 公司之间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 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 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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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 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在 5%以上期间内及持股低于 5%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七、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 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 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 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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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 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二、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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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权益。”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承诺: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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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四、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公司。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4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 1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腾业创新、银杏天使和嘉兴海博做出如下承 诺:
“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 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 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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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合伙企业履 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四、如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机构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 2 )合计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启明融合和 QM10 做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公 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 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 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四、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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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发行人所有。”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及本 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 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不谋求通过包括下列方式在内的任何不正当方式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本人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的主要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予依法以全额赔偿。”
十一、关于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承诺:
“一、关于劳动人事风险
- 1.本人承诺,如果发行人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或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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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以及发行人如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费 用、支出、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经济损 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之前因劳务派遣用工 超过法定比例10%或其他事项,而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发 生纠纷、履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损失, 本人将无条件给予发行人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的业务不会因上 述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3.本人承诺,如因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导致发行人被诉讼、仲裁、 处罚或被追索相关费用的,在劳务派遣单位不能足额、及时予以补偿的情况下, 本人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保证该等 事项不会给发行人带来经济任何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租赁物业风险
本人承诺,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导致发行人的物业租 赁关系无效、出现任何纠纷或者需要搬迁,或者因租赁物业备案、环评等手续不 齐备而受到有权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致使发行人业务经营产生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及时、无条件地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 失。
三、关于税务风险
本人承诺,若主管税务机关因发行人历史上的税务事项对发行人予以补缴、 追缴、行政处罚或发行人承担其他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及时、无条 件、连带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产生之支出等一切相关费用,以确保不会因此给 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四、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风险
本人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或本次发 行及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发改委或者环保部门的备案或许 可审批手续,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致使发行人业务经营产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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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 经济损失。
五、关于环境保护风险
本人承诺,如主管环保机关因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导致对发行人予以行政处罚或发行人承担其他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实际控制 人将及时、无条件、连带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产生之支出等一切相关费用,以 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六、关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风险
本人承诺,发行人已向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全部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如发行人因报告期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而导 致业务经营产生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保证发 行人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十二、关于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权益关系的承诺
1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机构及本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机构及本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3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机构及本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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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本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海博思创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现有股东 39 名,分别为张剑辉、北京银杏天使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海博思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清控华科(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启明融合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QM10Limited、钱昊、湖州云菏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倍博景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控银杏南 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南通 有限合伙)”)、北京启迪腾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舒鹏、嘉兴浙华武 岳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 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合肥蔚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远翼 永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宁聚恒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丝路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罗茁、华能聚能保(海宁)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杭鼎峰兴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清启陆 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杏自清(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电气(成都)氢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海国智鑫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融智翠微蓝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海国翠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蓝 图天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陆石昱航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昌市青英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西藏龙芯投资有限公司、国同汇智创业投资 (北京)有限公司、杭州荟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菏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长证国创星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鼎峰高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楚天长兴(武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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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入股价格公允,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上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即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上述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实际运营状况及战略发展目标,结合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研发 投入情况及相关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剑辉、徐锐及其一致行动 人嘉兴海博作出以下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如前项未触发,不累计计算);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如前项未触发,不累计计算)。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五、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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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七、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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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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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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