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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YPERSTRONG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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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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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 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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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股东大会类 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80 人,代表公司股份 86,931,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70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50,907,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171 人,代表股份 36,024,0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3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现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全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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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均由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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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4.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5.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8 和议案 1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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