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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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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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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汉邦高科 股票代码: 30044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8 号 1 号楼三层 B3003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嘉盛中心 1103-1105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 〇二一 年六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汉邦高科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朝控股”)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汉邦高科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沐朝控股持有汉邦高科不低于 74,564,725 股(含本数) 且不超过 89,477,669 股(含本数)。沐朝控股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汉邦高科董事 长李柠,与沐朝控股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王朝光将共同成为汉邦高科的实际控制 人,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

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管理层收购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 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 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 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 形,或者最近 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因此,本次交易尚需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公告。目前,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 管理层收购尚未履行相关程序,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汉邦高科/上市公司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沐朝控
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太和相业 山西太和相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卓佳 深圳前海卓佳时供应链有限公司
汉邦安防 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资源控股 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882.HK)
本次权益变动 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决议,北京沐朝控
股有限公司拟认购汉邦高科向其特定发行的不低于
74,564,72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9,477,669股(含本数)
股票,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变动情况,北京沐朝
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将不低于20.00%(含本数)且不
超过23.08%(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上市公司2021年6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决
议,拟以第三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
准日,以5.80元/股的发行价格,拟向北京沐朝控股有限
公司定向发行合计不低于74,564,725 股(含本数)且不
超过89,477,669 股(含本数)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低
于43,247.54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1,897.05万元(含
本数)
公司章程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目录

目录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1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6 第四节 资金来源.................................................... 2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23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2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3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3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5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40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号楼三层B3003
法定代表人 李柠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21FBEX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物业管理;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
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资产评估;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经营
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04-02
经营期限 2021-04-02至 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李柠、王朝光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1103-1105室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596700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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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李柠先生和郭妍琼女士分别直接 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50%股权。2021 年 5 月 13 日,郭妍琼将股份转让给配偶王 朝光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柠先生、王朝光先生分别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50%股权,李柠担任沐朝控股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王朝光担任沐朝控股监事职 务,两位股东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沐朝控股股东会中就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表决 保持统一行动,被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柠先生:执行董事、经理,男,1985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2008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本科学历。2005 年 6 月至今,担任长治市西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7 月至今,担 任山西太和相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香港 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21 年 4 月至今,担任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21 年 4 月至今,担任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职期限三年。

王朝光先生:监事,男,197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8 年太原大学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毕业,大专学历。2005 年 7 月至今,担 任山西广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

7

北京金汇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担任天 津鑫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山西茂华镁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云南葛洲坝城市运营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中科未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云南葛洲坝园投城市运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5 月 至今,担任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联席主席;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北 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

  • 联企业情况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沐朝控股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沐朝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李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1 山西太和相业
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50,000 直接持股100% 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建筑材
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
办公用品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
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制作、
发布国内户外广告;机动车检测
2 长治市西亚机
动车监测有限
公司
7,800 通过太和相业间接
持股99.23%
机动车辆技术性能检测
3 长治市和润商
贸有限公司
3,000 通过太和相业间接
持股99%
金属材料、通讯设备(除经营、安装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专控产品)、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设计、制
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

8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4 山西中建安消
防工程有限公
6,600 通过太和相业间接
持股97.77%
消防工程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从
事经营活动);室内装潢;计算机网
络综合布线;水电暖管道安装(不含
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的安装项目);
消防器材、防爆电器、高低压电器成
套设备及元器件、电器自动化产品、
电线电缆、仪器仪表、阀门、水暖配
件、机电设备(不含品牌汽车)、各
种管件销售;消防设备技术研究及信
息咨询(不含中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沐朝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王朝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1 北京金汇鼎铭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000 直接持股10%,王朝
光配偶郭妍琼持股
90%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天津鑫鼎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1,000 直接持股100%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从事广告
业务,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技术、
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网页设计,工商登记代理。
3 天津朝晟通企
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1,000 直接持股99.98%,
通过天津鑫鼎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0.01%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
调查,贸易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从
事广告业务,公关活动策划,会议及
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
术开发,信息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网页设计,工商登记代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9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4 天津朝洋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1,000 直接持股99.98%,
通过天津鑫鼎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0.01%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
调查,贸易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从
事广告业务,公关活动策划,会议及
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
术、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网页设计,工商登记代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5 山西中正达消
防工程有限公
1,000 直接持股95%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保;
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智能化工
程、建筑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工程);
住房租赁;消防器材、防火卷帘、防
火门、建筑材料的销售。
6 山西中正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
2,000 直接持股51% 以自有资金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及投
资咨询(不含金融项目、不得吸储、
不得集资、不得理财);企业管理咨
询;工矿机械配件、钢材、建材、计
算机及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
7 山西中正达贸
易有限公司
100 直接持股46% 预包装散装食品、五金交电、电线电
缆、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管
道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汽摩配件、仪
器仪表、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洗
涤用品、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不
含文物)、包装材料、普通机械设备、
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计算机
软硬件及耗材、安防设备、门窗、家
具、照明器材、通讯设备、服装鞋帽、
科教仪器、建筑材料、消防设备、环
保设备、摩托车的销售;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广告业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维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介休市兴凯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1,000 直接持股51%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9 山西金伟华消
防工程有限公
1,000 直接持股60% 消防工程;消防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消
防设备的维修与清洗。(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10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10 山西茂华镁业
有限公司
5,000 直接持股70% 镁、铝及镁合金冶炼的技术研发;冶
炼设备的研发和销售;矿产资源(非
煤矿,不含稀土及铂族元素)开采;
铝矿石、铝矿粉、金属材料(不含贵
稀金属)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11 淄博辰悦创新
壹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0 直接持股99%,通过
山西中正达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间接持
股0.51%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 中正达拍卖有
限公司
100 直接持股51% 拍卖服务;广告业务;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组织及策划;会议会展服务;企
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淄博佳沃弘盈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00 直接持股9.9%,
通过淄博祺开弘
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间接持股
0.1%,王朝光配偶
郭妍琼持股9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14 淄博祺开弘盈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00 直接持股10%,王
朝光配偶郭妍琼
持股9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
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天津鑫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朝晟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 津朝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在办理工商注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沐朝控股成立于2021年4月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尚未编制财务报表。

沐朝控股主营业务为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 询;物业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

11

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资产评估;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 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1年5月13日,沐朝控股的注册资本认缴增资到50,000万元,实缴资本将 根据《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进度实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姓名 任职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境外
永久居留权
李柠 执行董事
兼经理
140402198506XXXXXX 中国 境内
王朝光 监事 140105197204XXXXXX 中国 境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12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柠持有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是否达
到控制
主营业务
1 香港资源
控股
2882.HK 13.68% 黄金珠宝的批发和零售、贸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朝光不 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 5% 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 股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 股份的情况。

13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柠先生系上市公司董事长,基 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促进上市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支持上市公 司经营发展所需流动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在上市公司现有的安防以及音、视频业务基础上,继续 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谋求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 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2021 年 6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认购上市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1 年 6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尚

14

需履行如下程序:

  • 1、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 2、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意;

  • 3、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 数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上市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1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沐朝控股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后,沐朝控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不低于 74,564,725 股(含本数)且不超 过 89,477,669 股(含本数)。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沐朝控股未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或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298,258,899 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王立群先生直接持有 60,955,640 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20.44%;除直接持 股外,王立群控制的宁波汉银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为 1,934,207 股,股份占比为 0.65%。王立群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为 21.0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9 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与山西长高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王立群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4,912,945 股(占 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5%)转让给山西长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公 告日,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2021 年 4 月,上市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21)京 03 执 610 号,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群、王雅晴公

16

证债权文书一案,现决定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立群持有的汉邦高科 11,16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74%)、12,835,800 股股票(占上市 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30%),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0 时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截至本报 告公告日,上述拍卖已经完成,王立群持有的汉邦高科 11,160,000 股(占上市公 司股份的比例为 3.74%)、12,835,8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30%) 分别由张涛、付强竞买成功。

若前述协议转让、拍卖过户完毕,王立群直接持股将变为 22,046,895 股,直 接持股比例将变为 7.39%;王立群控制的宁波汉银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934,207 股,股份占比为 0.65%。王立群合计控制上 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981,102 股,股份占比为 8.04%,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低于 74,564,725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89,477,669 股(含本数)。

假设前述协议转让、拍卖过户司法程序未完成,按信息义务披露人认购本次 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立群先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 16.2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 司股份比例为 23.08%。按信息义务披露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下限计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控制上市公司股 份的比例降至 16.87%,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0.00%。

若前述协议转让、拍卖过户司法程序完成,按信息义务披露人认购本次发行 股份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 群先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 6.18%,信息义务披露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为 23.08%。按信息义务披露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下限计算,本次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 例降至 6.43%,信息义务披露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李柠先生和王朝光先生,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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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柠,与沐朝控股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王朝光将共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 层收购。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汉邦高科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协议主体如下:

甲方: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沐朝控股。发行对象以现 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5.8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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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则确定。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低于 74,564,725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89,477,669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43,247.54 万元(含本数)且不 超过 51,897.05 万元(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下限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有关限售期要求进行调整的,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限售期限作相 应调整。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前述股票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 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由于甲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限售期届满后,乙方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获得的甲方股票在限售期届满 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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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导致持股数 量和持股比例增加。

若按本次发行特定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下限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沐朝控股 0 0 74,564,725 20.00%
合计 0 0 74,564,725 20.00%

若按本次发行特定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沐朝控股 0 0 89,477,669 23.08%
合计 0 0 89,477,669 23.08%

四、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程序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6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最终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

  •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定价依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二)上市公司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尚 需履行如下程序:

  • 1、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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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意;

  • 3、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 数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构成管理层收购,尚需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等相关内容将于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 披露。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 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及其关联方 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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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低于 74,564,725 股(含本数) 且不超过 89,477,669 股(含本数)股票,需支付不低于 43,247.54 万元(含本数) 且不超过 51,897.05 万元(含本数)认股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股款,将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按照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 期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柠、王朝光出具相关 承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与自筹资金,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违规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 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不存在对外募集以及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等结构 化安排取得资金的情形,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 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使用资金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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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但不排除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 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但不排除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 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亦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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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排除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但不排除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但不排除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

但不排除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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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但不排除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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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 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 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李柠、王朝光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 兼职或领取报酬。

  •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本公司未来推荐(如涉及)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 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 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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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 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权益变动 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同 业竞争。

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并 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对非关联 企业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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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 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 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沐朝控股及沐朝控股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为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 济贸易咨询;物业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 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资产评估;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经营煤炭的 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软件、电子元器件、电讯器材、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业务);销售自产产品;出租办公用房;生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柠、王朝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 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上市公 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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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 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 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 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 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 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 司/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上市公司之业 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 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上市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且本公司/本人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 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沐朝控股及沐朝控股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沐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柠持股的 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前海卓佳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

1、销售合同

2020年6月24日,上市公司与前海卓佳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不同型号的 硬盘,合同金额为2,100.00万元。2020年8月7日,上市公司与前海卓佳签署了补 充协议,修订和调整前面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调整为1,500.01万元,并 约定将分批次于2020年底前执行完毕。截止2020年末,合同全部按约定执行完毕。

2、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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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及9月8日,上市公司子公司汉邦安防为交付客户订单,在未 能于原厂及其他渠道采购到合适价格货物的情况下,与前海卓佳签订采购合同, 向其回购母公司当月销售给其的硬盘,合同金额为505.88万元。合同约定在签订 后1个月内交付至公司要求的交货地点,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全部合同货款。上市 公司于8月17日、9月17日共计向前海卓佳支付货款505.88万元。相较原销售价格, 采购价有所提高,本次回购按市场惯例给予前海卓佳1.00%的差价补偿,合计为 前海卓佳带来44,368.25元利润。

上述关联交易,详见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 2020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编号:2021-031)及上市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披 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编号:2021-0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柠和 王朝光承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交易不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对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上市公司业绩的稳定性 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柠和王朝光承诺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 下重大交易的情形: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 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计金额计算);

  •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

  •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共同实 际控制人李柠、王朝光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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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 1、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 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

  •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本公司/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 序;

  • 5、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权

  •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事项自本公司/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上市公司于国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且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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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 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 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 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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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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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1年4月2日,主营业务为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物业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资产评估;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 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足一年,未实际开展经营 业务,尚未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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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 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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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李柠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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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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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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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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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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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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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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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 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四层101-413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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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李柠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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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汉邦高科数
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号院13号楼四层
101-413
股票简称 汉邦高科 股票代码 3004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北京沐朝控股有
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东路18号1号楼三层
B3003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持股5%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通过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增资取得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未持有上市公司任
何股份或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变动方式:其他
变动数量:不低于74,564,725股(含本数)且不
超过89,477,669股(含本数)
变动比例:不低于20.00%(含本数)且不超过
23.08%(含本数)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
是□否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
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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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文件
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
展情况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
股份的表决权
是□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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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李柠

签署日期: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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