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4, 2021

55436_rns_2021-12-24_5dc391bf-8e33-48c0-aa10-3ab6df07cb8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 圳证券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 它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1 项至第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3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未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向股东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三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批准。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标

4

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它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 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向股东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八条、第九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定期向股 东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 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向股东披露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九 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披露;对

5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 第九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向股东披露。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 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4 款的规定);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4 款的规定);

  •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

  •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4 款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 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 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 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