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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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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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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7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详情如下表列示: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回购要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 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 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4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 作出的承诺。 |
|
|---|---|---|
| 5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 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
| 6 | 第四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
第四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 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 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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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8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 |
|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
选可以连任。 | |
|---|---|---|
| 9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 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 分之一。 |
| 10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个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 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 由董事会制定。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由董 事会制定。 |
| 11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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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3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 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 当事先拟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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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