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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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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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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 2015-011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32 号)核准,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7.76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老股转 让、上市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7,677.11 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 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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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11012018000018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安防数 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产品生产线建设及配套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本公司及董 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专户金额为8,781 万元。

2、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11006057601815016929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安防 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产品定制研究开发能力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5,475 万元。

3、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30018800002965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安防数 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1,984 万元。

4、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30018800002973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京研 发中心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该专户金额为4,243 万元。

5、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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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账号为2000000090320000480106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 为71,941,055.90 元。

二、 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

三、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 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绪凯、 徐克非可以随时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南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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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 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园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同时向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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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效力。

八、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出现终止 协议时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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