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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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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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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20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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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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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于2016年4月19日公告的《北京汉邦高 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 议。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16年5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海峰先生主 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股市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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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68,3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701%。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30,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04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37,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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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6 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年报> 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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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

  • (5)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

  • (6)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 (7)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8)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9)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 (10)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的议案》;

  • (1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的 议案》。

以上议案中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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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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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执业律师:

刘 潇

执业律师:

崔嘉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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