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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Feb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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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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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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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收到报告后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四 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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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 部为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与披露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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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累 计到次年,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 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期满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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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 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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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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