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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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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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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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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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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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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凌锦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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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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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29,55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0,767,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2.2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 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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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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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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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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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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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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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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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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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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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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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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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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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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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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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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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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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马 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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