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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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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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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A0127

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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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查验,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高能环境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因 公出差,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凌锦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4月17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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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12人,代表股份102,313,61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60,50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485%。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股份102,474,12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9661%。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 1.《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2.《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5.《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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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8.《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 11.《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 12.《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西宁湟水高能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第11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第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1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非 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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