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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7
Sep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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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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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方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罗新伟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陈显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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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1,440,823 股。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并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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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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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公司/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 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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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
| 姓名 | 江春华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证件号码 | 42061919720308****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 12层 |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
| 姓名 | 方文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证件号码 | 32010619690521****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 12层 |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
| 姓名 | 罗新伟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证件号码 | 41010519701015**** |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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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 12层 |
|---|---|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 |
| 姓名 | 陈显龙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证件号码 | 42061919760908****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 12层 |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海关失信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为公司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四位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致行动人。江春华任恒华科 技董事长;方文任恒华科技董事、总经理;罗新伟任恒华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陈显龙任恒华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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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把握电力产业信息化、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公 司在智能电网行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 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向信息 披露义务人四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非公开发 行股票 21,440,823 股,募集资金将用于 “ 黔西南州兴义市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 “ ” 项目 、 贵州省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285 号)核准,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非公开发行股票 21,440,823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方文、 罗新伟和陈显龙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49.83% 增加至 55.2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 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恒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恒华科技股票,也不存在减 持恒华科技股票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恒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6 个月至本报告签署日 后的 12 个月内,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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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权益变动方式为认购恒华科技非公 开发行股票合计 21,440,823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主动增持股份情况
| 股东 名称 |
增持方式 | 增持时间 | 增持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
对应时点的总 股本(股) |
|---|---|---|---|---|---|
| 江春华 | 集中竞价 | 2015年7月8日 | 274,700 | 0.1579 | 173,952,000 |
| 方文 | - | - | 0 | 0.0000 | - |
| 罗新伟 | - | - | 0 | 0.0000 | - |
| 陈显龙 | - | - | 0 | 0.0000 | - |
| 合计 | -- | -- | 274,700 | 0.16 | --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恒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合计持 有本公司 87,646,7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175,887,600 股)比例为 49.83% 。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合计 持有本公司 109,087,523 股股份,占总股本( 197,328,423 股)比例为 55.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恒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持股份比例为 5.45% 。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股份情况
无。
4 、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和增持情况
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亦经 2015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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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7,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行后公司的股本 由 173,952,000 增加至 175,759,000 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 动稀释 0.5186% 。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 18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由 175,759,000 股增加至 175,939,000 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0510% 。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对 127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531,900 股;同意回购注销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34,000 股。 2016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75,939,000 股减少至 175,905,000 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0.0096% 。
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136 名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9,300 股;同意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400 股。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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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75,905,000 股减少至 175,887,600 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0.0049% 。
因前述恒华科技股份变动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被动净减持比例约为 0.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为 50.23%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 比例为 55.28%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主动增持比例为 0.16% ,通过 认购恒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增持比例为 5.45% ,因恒华科技股本变动被动减持 比例为 0.56% ,累计变动比例为 5.05%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变动前所持股份(复权后) | 变动前所持股份(复权后) | 变动后所持股份 | 变动后所持股份 |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 江春华 方 文 罗新伟 陈显龙 |
合计持有股份 | 87,372,000 | 50.23 | 109,087,523 | 55.2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21,911,675 | 11.1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7,372,000 | 50.23 | 87,175,848 | 44.18 |
注 1 : 201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8,3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4.5 股,派 1.13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5 股。权益分派前公司 总股本为 48,320,000 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86,976,000 股。
注 2 :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97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 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 86,976,000 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173,952,000 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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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 | 累计质押股份数(股) | 累计质押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
| 江春华 | 38,342,379 | 19.43 | 22,500,000 | 11.40 |
| 方文 | 25,468,072 | 12.91 | 15,346,800 | 7.78 |
| 罗新伟 | 25,468,072 | 12.91 | 15,346,800 | 7.78 |
| 陈显龙 | 19,809,000 | 10.04 | 11,550,000 | 5.85 |
| 合计 | 109,087,523 | 55.28 | 64,743,600 | 32.81 |
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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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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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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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
2 、本报告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 010-62078588
传真: 010-62032013
联系人: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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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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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华 方 文
罗新伟 陈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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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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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北京市 | ||
| 股票简称 | 恒华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365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 龙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
/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7,372,000股(复权后) 持股比例: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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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09,087,523股 持股比例:55.28%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09,087,523股 持股比例:55.2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有增持的可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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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填表说明:
-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 无 ” 填写核对情况;
-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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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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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华 方 文
罗新伟 陈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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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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