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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7

Sep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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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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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 2017103 )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一)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合计持有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华科技”)股份 109,087,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28%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1,911,675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江春华于 2015 年通过二级市场主动增持股份 274,700 股,增持比例为 0.16% ;四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恒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21,440,823 股,增持比例为 5.45% ;因恒华科技股份变动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合 计被动净减持比例约为 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为 50.23%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 55.28% ,期间累计净增持比例为 5.05% 。

三、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变动前所持股份(复权后) 变动前所持股份(复权后) 变动后所持股份 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 合计持有股份 87,372,000 50.23 109,087,523 55.2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21,911,675 11.10
有限售条件股份 87,372,000 50.23 87,175,848 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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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 201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8,3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4.5 股,派 1.13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5 股。权益分派前公司 总股本为 48,320,000 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86,976,000 股。

注 2 :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97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 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为 86,976,000 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173,952,000 股。

具体情况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提供的《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 累计质押股份数(股) 累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春华 38,342,379 19.43 22,500,000 11.40
方文 25,468,072 12.91 15,346,800 7.78
罗新伟 25,468,072 12.91 15,346,800 7.78
陈显龙 19,809,000 10.04 11,550,000 5.85
合计 109,087,523 55.28 64,743,600 32.81

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 限制。

五、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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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亦未违反 相关承诺。

2 、截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为公 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四位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七、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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