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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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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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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2024 年3 月修订)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000801210593B。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 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801210593B。 |
| 2. |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2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8.00万 股,其中新股发行632.00万股,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576.00万股,于2014年1 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2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08.00万股,其中新股 发行632.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576.00 万股,于2014年1月23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3.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1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
|---|---|---|
| 4.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5.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2
| 限;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限;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 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 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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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7.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 个月内购买、出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
3
|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
|
|---|---|---|
4
|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8.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9.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
5
|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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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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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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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12.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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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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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1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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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1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
9
|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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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 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
| 1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1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 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 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 |
10
| 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的部分可分配利 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 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
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的部分可分配利 润,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 分配。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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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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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 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 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 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 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 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 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5.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 案。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 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 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 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5.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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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
|---|---|---|
| 19.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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