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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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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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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 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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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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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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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 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 投票制度。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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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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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予以保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备。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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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至 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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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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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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