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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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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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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 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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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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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股东大会也可按 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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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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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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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总经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 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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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 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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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监督执行。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 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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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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