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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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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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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恒华伟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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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投 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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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前款规定的对外投资交易金额:

(一)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购买或出售该股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三)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则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五)上述交易属于提供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六)公司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进行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应先将投资方案及相关 材料报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在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做出决策。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实施对 外投资行为,并向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实施程序: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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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对投资项目的可用资金情况 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短期投资计划、方案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 详细记录在册并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三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实施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就具体投资项目编 制立项申请报告,并向公司立项决策机构提交申请;

(三)在公司立项后,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中介机构(如 需要)对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供决策机构决策的 议案;

(四)公司相关机构在决策前,除审阅前述议案和听取总经理 / 投资管理 部门的汇报外,应充分听取财务部、法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履行 审批程序后实施;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公司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区分为业务日常管理和 投资日常管理。业务日常管理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投资日常管理由投资管 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对投资项目的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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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实施投资后对公司财务影响的分析 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签署的相关协议、公司治理会议 文件、章程等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对外投资的需要,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 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一)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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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与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被投资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参与和/或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

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 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被 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 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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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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