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55358_rns_2021-11-19_cbf86eda-2707-41b6-b47a-8ae5dc5a18b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公司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 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2
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第五章 监事会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析并进行表 决。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 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 监事会主席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5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