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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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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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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恒华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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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签署地点等内 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信用等级状况及 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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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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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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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和备案;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 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 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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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对外担保总额和对外担保对象的不同,除须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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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八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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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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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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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 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 司法律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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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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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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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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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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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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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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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 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 生机构变更、被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 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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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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