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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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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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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2021 年11 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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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801210593B。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 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000801210593B。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 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成为智能电网信息化建设的引领者。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 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
| 3.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 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 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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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公司在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需要变更经营 范围,须依法取得批准并办理登记。(以 工商局核定为准)。 |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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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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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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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 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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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它任何形式的证券; (十)审议批准公司核心业务或公 司经营方向的重大改变;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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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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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公司按照如下标准在计算前款规定 的交易金额: (一)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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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购买 或出售该股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三)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则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四)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 款的规定。 (五)上述交易属于提供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六)公司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进行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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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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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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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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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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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12.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 事主持。 |
| 13.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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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及回购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核心业务或公 司经营方向的重大改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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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 东是否应当回避。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 东是否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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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 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 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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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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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未满两年的; (八)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处罚或惩戒的其他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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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 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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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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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任命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 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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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 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 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 理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 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 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十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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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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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 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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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 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 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关联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累计数量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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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则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 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 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 理层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 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 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 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 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 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作出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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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 万元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 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 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 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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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部分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过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1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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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本章程中明确 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事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 得授权董事长。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 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 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 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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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 2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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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董事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 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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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 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2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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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 案;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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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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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本章程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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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27.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西城区市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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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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