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Nov 23, 2015
55358_rns_2015-11-23_733be7c0-fea5-412d-8b2d-3681fbaa9a9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收 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 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 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 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 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 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 移证明。
-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上。
-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
-
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
-
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
-
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 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 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 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 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以书 面报告形式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司子、分公司处置坏账损失,应书面上报总部,由总部财务管理 部会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 公司审批权限提请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坏账核销审批,在每年四季度办理。
第九条 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 (一)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 picture [28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定
==> picture [28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公司对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
3、总经理以下人员无权对坏账损失核销进行审批。
-
(二)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 picture [28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
、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经理签批。
(三)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1、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 (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 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在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但 未超过 10%(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含本数)以上的坏账损失;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
(三)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六)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
(七)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
-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
(四)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七)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
(八)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
(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
-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
(四)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七)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八)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说明。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价集团和各成员公司遵守坏账核销制 度情况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并根据董事会需要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 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根据股东大会需要向 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坏账核销 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坏账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 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 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七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人员,集团或成员公司应 按责任性质和大小,相应提出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坏账 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书面申请报告。书面报告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二)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
(五)坏账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