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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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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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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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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 2 第三章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6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6 第二节 董事长的职权与义务 ................................................................... 9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10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12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提交 ............................................... 13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 15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17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17 第九章 附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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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 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依照《公司章程》设置董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出席董事会的人员应 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 秩序。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大会 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 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 件的自然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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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提请股东大会补选。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免职。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并注明代行职权有效 期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监事、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 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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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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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则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 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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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十八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有权参与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并表述独立完整的个人意见;

  • (二)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保留意见的表决,并可将个

  • 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 (三)有权代表公司利益对股东、监事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

  •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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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处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为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公司向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应给予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导致 的风险。

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董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 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已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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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 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 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权要求其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应当进行离任审计,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董事通过离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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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后,其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股东大会 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节 董事长的职权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 (六)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或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相关的项目投资合同和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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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在董事会的授权额度内,审批抵押和担保融资贷款的有关文件;

  •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财产处理方案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九)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和董事会授权,审批和签发公司有关财务支出或拨款;

(十)审批和签发公司财务报表,审批公司董事会基金的使用计划;

(十一)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或聘书;

(十二)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十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四)董事会休会期间,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行使职权,并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检查和督促日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

(十七)股东大会特别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

任;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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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股东、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担任记录,在会议纪要上

  • 签字,保证准确性,按规定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

(七)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 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做 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该决议,应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 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 (十一)法律、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和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范文件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证券交易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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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可以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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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实施监督;董事会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等列席董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提交

第四十五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职权,有权提出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公司机构和主要内容 如下:

(一)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 1 、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融资方案;

  • 2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3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4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 5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6 、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 7 、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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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8 、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资产投资、处置、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方

案;

9 、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 10 、董事会要求或委托提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 1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 2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 (三)董事长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 (四)独立董事或三名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八条 议案有涉及重大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宜的, 须有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 5 日提交全体董事。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议案及有关会议材料;凡由总经理提交的议案, 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提交;所有会议材料会前须由董事长审核。

第四十九条 议案有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 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第五十条 议案的说明:议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对该议案所涉及 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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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或董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析 并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或董事代理人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 意见。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且只 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第五十四条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 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六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或议案在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予以 回避。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 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该项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六十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 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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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外的公司资产投资、处

  • 置、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董事会工作报告;

  •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 (七)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 (十)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案。

  • 第六十一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的公司资产投资、处

  • 置、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 (二)选举公司董事长;

  •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四)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作出绩效评价;

  • (七)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 (八)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的议案;

  •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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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

  • 权的票数);

  • (六)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监督执行。

对授权董事执行的董事会决议事项,由董事长直接监督执行过程,并将执行情况 作为对该董事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责成管理层执行的董事会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共同监督执行过程,并将执行 情况作为对管理层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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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 方才有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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