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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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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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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的修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4年6月1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从4832.00万股增加至8697.60 万股,注册资本由4832.00万元增加至8697.60万元。由于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 本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内容对《公司章 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 【2014】19号)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文件规定,公司董 事会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20147月修订)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32.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7.60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4,832.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8,697.6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5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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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任命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
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
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任命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
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
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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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
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
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
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
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
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
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
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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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9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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