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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Sep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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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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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 2019 ( 071 )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 国资委”)审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 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 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本次交易前,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及陈显龙先生(以下 简称“转让方”)为一致行动关系,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327,262,5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2% 。首次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 转让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根据交易安排完成董事会改选后,中国交通信息中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信息”、“受让方”)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 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交信息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1,815,643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
3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在中交信息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中交信息将充分发 挥其在国内外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进一步帮助公司拓展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国 内外销售渠道,创新业务模式,最大化产生协同效应。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 势,致力于将公司未来打造为拥有自主可控 BIM 技术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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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华科技”、“目标公 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 陈显龙先生的通知,上述转让方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与中交信息签署了《中国 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 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与江春华、 方文、罗新伟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 称“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将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
1 、转让方相关股份具备无限售之条件前提下,首次向中交信息转让 81,815,643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以下简称“首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至迟于首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完成日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再重新达 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交割后中交信息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 席位,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放弃其合计持有的 200,876,676 股公 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首次股份转让完成且中交信息提名 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后,中交信息即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 、在首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后且在相关股份具备无限售条件 前提下,中交信息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择机收购转让方所持 61,361,730 股公司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3% (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
3 、在首次股份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交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将 择机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继续扩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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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所涉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6,270,35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4.24%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 方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7,303,1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6% ,拥有表决权的 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罗新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7,303,1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46%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陈显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4,570,2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36%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44,570,25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7.36% ;中交信息持有公司股份 81,815,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81,815,643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
双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 江春华 | 115,027,137 | 18.99% | 115,027,137 | 18.99% |
| 方 文 | 76,404,216 | 12.61% | 76,404,216 | 12.61% |
| 罗新伟 | 76,404,216 | 12.61% | 76,404,216 | 12.61% |
| 陈显龙 | 59,427,000 | 9.81% | 59,427,000 | 9.81% |
| 中交信息 | 0 | 0% | 0 |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 江春华 | 86,270,352 | 14.24% | 0 | 0% |
| 方 文 | 57,303,162 | 9.46% | 0 | 0% |
| 罗新伟 | 57,303,162 | 9.46% | 0 | 0% |
| 陈显龙 | 44,570,250 | 7.36% | 44,570,250 | 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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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信息 | 81,815,643 | 13.50% | 81,815,643 | 13.50% |
|---|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转让方一:
姓名:江春华
身份证号码: 4206191972********
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董事长,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转让方二:
姓名:方文
身份证号码: 3201061969********
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转让方三:
姓名:罗新伟 身份证号码: 4101051970********
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转让方四:
姓名:陈显龙
身份证号码: 4206191976********
中国籍自然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一。
(二)受让方
企业名称: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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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4008344778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航
注册资本: 206,195.12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4 月 29 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 6 号楼 3-63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承担信息、自控、通信、交管及各类 交通信息工程的规划、咨询、设计、研究、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和工程总承包; 各类智能化系统包括:智能建筑、机防工程、电子会议系统、消防、监控的专项 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信息服务;智能测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施工、 售后服务;代理、销售各类信息、通信、自控产品和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 屋租赁;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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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当事人
甲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江春华,乙方二:方文,乙方三:罗新伟,乙方四:陈显龙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
1 、首次股份转让
( 1 )转让数量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甲方转让 81,815,643 股目标公司 股份。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 28,756,785 股目标公司股份,乙方二、乙方三 分别向甲方转让 19,101,054 股目标公司股份,乙方四向甲方转让 14,856,750 股 目标公司股份。乙方应于上述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之前完成拟转让股份中 9,268,458 股已质押流通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 2 )转让价格及支付
首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首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的 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 前 20 个交易日成交额 / 前 2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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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成交量)为准,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则。为 此,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 14.27 元。据此,甲方应支付的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为 1,167,509,225.61 元。其中,甲方向乙方一支付 410,359,321.95 元,甲方分别向乙方二、乙方三支付 272,572,040.58 元,甲方向乙方四支付 212,005,822.50 元。
各方同意,首次股份转让的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
①于首次股份转让涉及的 81,815,643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以甲方名义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80% 。
②前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应全部用于归还乙方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所质 押担保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和债权人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如有),并在前述第一 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用于担保前述债务所质押全部股份 的质押手续。乙方应当于上述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前述解 除质押及持有的目标公司其余股份全部质押给甲方。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甲方 给予积极协助。至此,乙方应将所持首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之外的目标公司剩余 股份全部质押给甲方。
第二期:
在乙方将所持首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之外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全部质押给 甲方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目标公司董事会依据本协议第三条完成改组之 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 3 )表决权放弃
为实现甲方控股目标公司之目的,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拟放弃其剩余所 持 200,876,676 股目标公司股份(下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 4 )股份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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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同意将其合计所持目标公司 245,446,926 股股份(约占首次股份转让前 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1% )质押给甲方。
2 、第二次股份转让
( 1 )转让股份数量
于首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的下一年度,乙方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后,在甲方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择机要求乙方将其所持 目标公司 61,361,730 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一同意届时向甲方转让 21,567,588 股目标公司股份,乙方二、乙方三同意 届时分别向甲方转让 14,325,790 股目标公司股份,乙方四同意届时向甲方转让 11,142,562 股目标公司股份。
( 2 )股份转让价格
各方同意,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目标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准,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股份协议转让的相 关规则。
( 3 )价款支付安排
如上述股份转让在目标公司公告首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所在年度的 年度报告前完成过户,甲方应于目标公司公告其首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所 在年度的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扣除人民币 5 亿元(下 称“保证金尾款”)作为保证金后的剩余转让价款;除此之外,在相应股份过户 登记至甲方名下后 1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扣除保证金尾款后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 付至乙方。
3 、其他安排
在首次股份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择机通过 认购目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继续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乙方应 予以配合、支持。
4 、本次交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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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整体实施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数超过乙方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数的部分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超过 3% 。
5 、控制权稳定措施
在甲方实现上述约定的目标后,若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超过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的部分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足 3% , 甲方有权择机要求乙方将其所持目标公司无限售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 若乙方不同意向甲方转让,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在甲方 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减持。
(三)公司治理及运营
1 、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期内,在满足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应 确保目标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管理团队、薪酬体系保持基本稳定。
2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应于首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后 30 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相 关调整。
3 、各方同意,首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后目标公司改选完成的首届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五名非独立董事,四名独立董事),甲方提名三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 及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改选完成的目标公司首届董事 会的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各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选举 为董事长。
4 、各方同意,首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改选完成的目标公司首届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外,甲方可提名一名 监事候选人。目标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事担任,各方应促使甲方提 名的监事在监事会上选举为监事会主席。
5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一名财务负责人及一名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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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方同意,除非另有约定,首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所在年度及 此后年度,目标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的 10% 。结合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在目 标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利润承诺
1 、本协议所指的利润承诺期间为首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当年及其后两 个会计年度。
2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 承诺净利润(指目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35,311.82 万元、 42,374.19 万元、 50,849.03 万元。若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完成首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过户登记,则利润承诺期间将相应顺 延,后续承诺净利润数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若目标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某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本条约 定的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则对于当年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 90% 的差额(差额 = 当年承诺净利润数× 90% -当年实现净利润数),甲方有权在 利润承诺期满后直接抵扣保证金尾款,当年承诺净利润数 10% 部分,相应计入 并增加下一年度目标公司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若保证金尾款不足以抵扣,则 甲方不再支付保证金尾款,且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本协议所约定的质押权。若甲方 行使质押权后仍不足以弥补上述差额,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向甲方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 、若目标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某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本条约 定的当年承诺净利润数但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以上(含 90% ),对于当 年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差额 = 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 现净利润数),相应计入并增加下一年度目标公司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该年 度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部分甲方不再从保证金尾款中进行抵扣。
5 、乙方应确保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否则,甲方有权在利润承诺期满后就不足部分直接抵扣保证金尾款。若保证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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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不足以抵扣,则甲方不再支付保证金尾款,且甲方有权直接行使本协议所约定 的质押权。若甲方行使质押权后仍不足以弥补上述差额,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 限内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
1 、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经乙方签字;
-
2 、本协议所涉交易获得甲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
3 、本协议所涉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
4 、本协议所涉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当事人
甲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江春华,乙方二:方文,乙方三:罗新伟,乙方四:陈显龙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包括本次转让、本次表决权放弃及股份质押担保,具体 内容详见本公告“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之“(二)本次交易的整体安 排 1 、首次股份转让”。
(三)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
1 、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经乙方签字;
-
2 、转让获得甲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
3 、转让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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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转让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五、《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协议签署当事人
甲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江春华,乙方二:方文,乙方三:罗新伟
-
(二)表决权放弃
-
1 、本次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为乙方持有的本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之
-
外的恒华科技 200,876,676 股股份,占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16% 。
-
2 、乙方无可撤销的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无条件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
-
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
( 1 )召集、召开和出席恒华科技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 2 )在恒华科技所有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
( 3 )向恒华科技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
( 4 )法律法规或者恒华科技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 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除外。
- (三)表决权恢复与弃权期限
1 、当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数量超过乙方、陈显龙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恒华科技股份数量的部分占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 超过 3% ,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全部自动恢复。
-
2 、本协议所述弃权股份的弃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早
-
发生者届满:
( 1 )双方签署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的书面文件;
-
( 2 )乙方已不持有任何弃权股份;
-
( 3 )弃权股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恢复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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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效条件
《表决权放弃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公司改 选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六、《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当事人
甲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江春华,乙方二:方文,乙方三:罗新伟,乙方四:陈显龙 (二)质押担保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事项为:《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 弃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
(三)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恒华科技 245,446,926 股股份(占恒华科技股份总数 的 40.51% )。其中,乙方一质押 86,270,352 股恒华科技股份,乙方二、乙方三 分别质押 57,303,162 股恒华科技股份,乙方四质押 44,570,250 股恒华科技股份。
(四)质押担保的期限
质押担保期间:( 1 )乙方合计所持 245,446,926 股质押标的中,其中乙方 所持 61,361,730 股(乙方一 21,567,588 股,乙方二、乙方三分别 14,325,790 股、乙方四 11,142,562 股)质押标的在《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时 解除质押;( 2 )乙方所持 123,501,298 股股份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 权期限届满后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乙方一解除 43,408,571 股,乙方二、乙方三 分别解除 28,833,178 股,乙方四解除 22,426,371 股);( 3 )乙方合计所持 60,583,898 股股份的质押担保期限直至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事项完全实现且解 除质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届满(乙方一解除 21,294,193 股,乙方二、乙方三分 别解除 14,144,194 股 , 乙方四解除 11,001,317 股)。
(五)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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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与《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
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制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及陈显龙先生为一致 行动关系,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7,262,56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2% 。具体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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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转让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根据交易安排完成 董事会改选后,中交信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中交信息持有公司股份 81,815,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拥 有表决权的股份 81,815,643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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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交易若顺利实施,中交信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 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引入国有资本股东,有助于公司优化股东结构, 有助于公司提高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 力,增强公司的品牌、资金和市场开拓能力。
2 、中交信息将积极协助公司业务及项目发展相应的融资安排,助力维持并 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中交信息将充分发挥自身及中交集团在国内外多年积累的 资源和经验,进一步帮助公司拓宽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创新业务模式,最大化 产生协同效应。中交信息将充分调动自身及中交集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 其他有较大发展空间国家的当地优势资源,发挥中交信息及中交集团丰富的国际 项目开发、执行经验,与公司进行对接,协助拓宽公司国际项目业务渠道,提升 国际项目管理能力,并充分发挥中交信息及中交集团与各国际机构良好的合作关 系和资源,为公司有效嫁接行业内国际优势资源,对标国际巨头,助力公司成为 BIM 领域国际化知名企业,智慧基建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引领者,行业标准的重要 参与者。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电网信息化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优势, 同时,将电网相关的 BIM 技术向交通等行业进行延展。双方致力于将公司未来 打造为 BIM 及基建管理信息化领域技术研发和实施的自主可控平台以及电力能 源信息化及相关业务承接平台。未来将主要依托公司作为平台实施开展 BIM 及 基建信息化领域产业链的相关工作。
九、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 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 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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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至公告披露日,转让方拟转让股份中已质押股份合计 9,268,458 股, 其中:方文先生质押股份 3,754,254 股,罗新伟先生质押股份 3,754,254 股,陈 显龙先生质押股份 1,759,950 股。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方将于 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之前完成上述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3 、本次交易受让方资金来源为中交信息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相关人员不得 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 形。
5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双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 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 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7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8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 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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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
-
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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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关于北京恒华伟业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 4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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