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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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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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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号: 2017 ( 032 )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 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华科技”)的独立董事, 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 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 切实可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江春华、 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且履行了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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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有关调整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包括时间进度和投资金额等)进行调整、批准并签署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等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议案,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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