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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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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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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 2015 ( 013 )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现金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事项的独立
意见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会议同意以 20,000,000.00 元收购自然人曲京武、 自然人刘平尚、自然人隗刚三名股东持有的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道亨时代”)51.00%的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关于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亨时代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在 内的相关材料后,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收购道亨时代股份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收购北京道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以及与道亨时代 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收购道亨时代股权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 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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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交易双方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为基础,经友好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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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与道亨时代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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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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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收购道亨时代股权总体安排。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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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无 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刘泉军、许贤泽、胡晓光
201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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