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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y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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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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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 2015 ( 056 )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同意委托独立董事胡晓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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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相关议案时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4年度的审计服务过程当 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就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一致认 为其业务素质良好,尽职尽责,遵循执业准则,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 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实际情况。公 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的外部审计机 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为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泉军、胡晓光、许贤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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