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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ul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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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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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 2017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 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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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按照董事会 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 正的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至少三名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 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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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 排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次季度的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 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相关 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二) 价格审计:对公司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采购价 格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询价对比。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 合同审计:对公司所有合同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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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 离任审计:对离任公司职员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 情况进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五)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 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 子公司管理等。
(六)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 有关情况。
(二) 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 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 见及改进建议。
(六) 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管理层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 议。
(八) 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 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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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 或局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 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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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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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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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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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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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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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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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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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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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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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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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 制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 形成的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列明审计发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 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 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将审计报告和被审 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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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提交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负责督促有关职能 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部应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编写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被审计对象应配 合审计部在审计发现问题跟踪表中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 成时间,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反馈。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 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 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问题跟踪表中的相关事项仍须继 续执行。
第三十七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 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 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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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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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 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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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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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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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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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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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 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 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 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5项情况的 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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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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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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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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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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