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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ug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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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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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规定,对 恒华科技与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兴义电力 ” )签署的《黔西南州 兴义市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EPC )合同》所涉及各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保荐意见如下:

一、本合同主要内容

2016 年 8 月 29 日,恒华科技与兴义电力签订了《黔西南州兴义市城市配电网 建设与改造项目( EPC )合同》,合同约定:恒华科技作为兴义电力的项目承包 人,负责黔西南州兴义市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从初步设计至质保期满期间 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造价、试运行移交等全部工作,且承 包人对所有工程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全面总承包;本项目概算投资约 55,200 万元;工期为 210 日历天;根据中标通知书, EPC 总承包合同价以第三方审计通 过的批准概算值为基数下浮百分之十二,届时由合同双方签署本工程 EPC 总承包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概算投资约 55,200 万元人民币,约占恒华科技 2015 年度经审计营业 总收入 39,178.59 万元的 140.89% 。本项目概算投资不等同于最终确认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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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根据中标通知书, EPC 总承包合同价以第三方审计通过的批准概算值为基数 下浮 12% 。届时由合同双方签署本工程 EPC 总承包补充协议。本合同的签订预计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的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的收入为准。

三、关于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一)恒华科技履约能力分析

恒华科技深耕电力行业十余年,凭借雄厚的软件研发实力、卓越的信息技术 服务能力、丰富的工程设计与工程管理经验,围绕新能源及智能电网实现软件产 品及服务、工程设计与服务、工程总承包 / 项目管理三大业务,致力于为电力行 业提供全价值链的一体化服务。公司拥有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工程测量专 业、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甲级资质、测绘无人飞行器航摄乙级资质;工程设计电力 行业送变电专业、新能源发电专业、风力发电专业乙级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 程咨询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齐备的行业资质,为公司承接本项目奠 定了资质基础。公司十分重视人才的积累,拥有电力行业规划咨询、设计、施工 等各类的专业人才和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行业专家咨询团队,为本项目的顺 利实施奠定了人才基础。同时,公司研发的“电 + ”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电 力行业内专业人才、优秀服务及产品供应商资源的整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014 年 1 月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以 来,公司实现了较快发展。 201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3.92 亿元,同比增长 72.11% ,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066.66 万元,同比增长 33.08% ,经营业 绩快速增长、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2015 年度,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7.23 亿元和 6.29 亿元,资产规模提升较大,公司总体财 务状况良好。

中银证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恒华科技具备对项目合同中涉及项目的履约能 力。

(二)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履约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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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电力为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兴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其在兴义市拥有独立的地方 电网及特定的供电区域。兴义电力主要负责兴义市中心城区部分行政区域及城区 以外各乡镇的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运行、维护,其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 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

中银证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对项目合同中涉 及项目的履约能力。

恒华科技与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仍可能 受外界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给本合同履行带来 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中银证券将督促恒华科技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督促恒 华科技加强内控管理,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 和义务,以保障恒华科技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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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悦 于新军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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