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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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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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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5-052
证券代码:6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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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 月28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 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在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 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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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 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 ~~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 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 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 府“崇政通(87)004号”文批复, 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 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 市供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 司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 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 号[1100001100764(1--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 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 “崇政通(87)004号”文批复,以北 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改为北 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 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 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 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1--1)],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4043Y |
| 3 | 第三条 公司~~是~~ 于1987年3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 准,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 250万股,199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 |
第三条 公司于1987年3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向 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250万股, 199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人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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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募集1,000万股,后经公司送股 个人股共为2,316万股,于1993 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2000年10月31日,北京兆 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 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 合作总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 二者持有的法人股38,881,782股。 后于2000年12月20日与北京农 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受让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持 有的法人股9,705,600股~~。北京~~ ~~兆~~ ~~维电子~~ ~~(~~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共~~持 有法人股48,587,43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 股东。 2006年6月26日,公司经过 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 公司股份41,530,734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4.87%。2007年9月兆 维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 有公司股份34,002,19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0.36%。 2009年5月8日,北京和智 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智 ~~达”~~ )与公司及兆维集团签订《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和智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24,002,194股及认购公司非公开 发行的381,979,181股股份,持有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5,981,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年12月21日,和智达 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 偿划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电~~控”~~ ), |
1,000万股,后经公司送股个人股共 为2,316万股,于1993年5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年10月31日,北京兆维 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兆维集团)与北京市崇文天龙 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受让二者持有的法人 股38,881,782股。后于2000年12 月20日与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农行信 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股 9,705,600股。兆维集团共持有法人 股48,587,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6年6月26日,公司经过 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 公司股份41,530,73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4.87%。2007年9月兆维 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有 公司股份34,002,19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0.36%。 2009年5月8日,北京和智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达) 与公司及兆维集团签订《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智 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24,002,194股及认购公司非公开发 行的381,979,181股股份,持有公 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5,981,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年12月21日,和智达将 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偿划 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北京电控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6年9月1日,公司完成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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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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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6年9月1日,公司完成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8,891,916 股,总股份从580,097,402股变更 为798,989,318股。 2018年5月25日,公司完成 2017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 红股319,595,727股,公司总股份 从798,989,318股变更为 1,118,585,045股。 |
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6年9月1日,公司完成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8,891,916 股,总股份从580,097,402股变更 为798,989,318股。 2018年5月25日,公司完成 2017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 红股319,595,727股,公司总股份 从798,989,318股变更为 1,118,585,045股。 |
公开发行A股股票218,891,916股, 总股份从580,097,402股变更为 798,989,318股。 2018年5月25日,公司完成 2017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红 股319,595,727股,公司总股份从 798,989,318股变更为 1,118,585,045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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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八条 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5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6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7 | 第十二条 ~~本公司~~ 章程自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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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纪委成员~~ ~~、~~ 董事~~、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 ~~监事~~ ~~、~~ ~~总经理~~ ~~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 |
成员~~、纪委成员~~ ~~、~~ 董事~~、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 ~~监事~~ ~~、~~ ~~总经理~~ ~~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 |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
|---|---|---|---|
| 8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9 |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 ~~司~~ 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 ~~以下简~~ ~~称~~ ~~“~~ ~~党组织~~ ~~”~~ ~~)~~ ,党组织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 活动。 公~~司应~~ 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 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管理费中列支。 |
|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11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股票~~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每 股金额1元。 |
| 12 |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为5,675.6 万 股。…… |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时公司经批 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675.6 万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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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 数 为1,118,585,045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1,118,585,045股, 无其~~他种类~~ 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数为1,118,585,045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118,585,045 股,无其他类别股。 |
|---|---|---|
| 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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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1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1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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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
|---|---|---|
| 2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21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 ~~年~~ ~~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2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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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23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24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5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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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26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 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 ~~,~~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 27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 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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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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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 29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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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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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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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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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百分之~~ ~~五~~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 ~~,~~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 32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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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 ~~、~~ ~~资产重组~~ ~~、~~ ~~对外投~~ ~~资~~ ~~、~~ ~~资金占用~~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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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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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5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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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二节 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 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 ~~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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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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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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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 ~~)~~ ~~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 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 ~~(四~~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如发现有违反审批权限的担 保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中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发现有违反审批权限的担保 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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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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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 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 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39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0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 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具体 地点。 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无正当~~ ~~理由~~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 ~~。~~ ~~确需变更的~~ ~~,~~ ~~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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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42 | ~~第三~~ ~~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 ~~,~~ ~~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3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 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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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 的同意。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 十日内未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 会会议职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责 ~~,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大~~ 会 ~~,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临时股 ~~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44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 提出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股 ~~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 召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 集和主持股 ~~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持。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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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 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46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 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7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 ~~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8 | ~~第四~~ 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9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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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50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提案的~~ ~~具体内容~~ ~~,~~ ~~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 ~~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发布股东大会~~ ~~催告。~~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51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 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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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52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 会拟讨 论董~~事、~~ ~~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 ~~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53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 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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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五~~ ~~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55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6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7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 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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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
|---|---|---|
| 58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删除 |
| 59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0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61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 6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 ~~,~~ ~~本公司全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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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 63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 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 ~~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4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 ~~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65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66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 |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或者违反信息披露原则不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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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67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 会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68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69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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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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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 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 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 ~~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7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 ~~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2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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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 以普通决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 ~~东(包括股东代~~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 ~~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一票表决权。 别股股东除外。 股 ~~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73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入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制。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股东 ~~大会~~ 审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74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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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执行。 |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 照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 |
|
|---|---|---|
| 75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76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 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会~~ ~~、~~ ~~监事会~~ ~~,~~ ~~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 ~~可~~ ~~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 ~~、~~ ~~监事候选~~ ~~人;~~ ~~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 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并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披露~~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本 条所称董事指非职工代表董事。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简历和基 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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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 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 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董~~事或者监事~~ 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对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 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 人选;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会所代表的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 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
|
|---|---|---|
| 77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 78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 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 ~~,~~ ~~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79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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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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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 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 81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 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82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 ~~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83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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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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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 ~~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 85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 86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 ~~会~~通过 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 ~~监事~~ ~~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立即 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87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 ~~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88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 司党~~委”~~ )和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 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 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 ~~公~~司纪 ~~委”~~ )。 |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 党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和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 89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 委书记,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 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 ~~事会~~ ~~和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 ~~、~~ ~~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设党 委书记,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 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90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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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 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产业发展和企 业经营开展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 稳定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 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领导和 把关,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 管理权。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证“三 重一大”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党 委会、董事会~~、监事会~~ ~~、~~ ~~经理~~ ~~层~~之 间的决策衔接机制,充分听取和提 出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的 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执行 和维护党的纪律,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 工作。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有关事项。 |
策、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 的贯彻执行。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 经营开展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稳 定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 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 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领导和把关, 履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理 权。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证“三重 一大”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党委 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决 策衔接机制,充分听取和提出意见 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 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配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的组 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执行和 维护党的纪律,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 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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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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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 经理,对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之日起未逾三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起未逾三年;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起未逾三年;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 ~~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前由股 ~~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92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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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根据本章 程第八十三条,由提名人向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经调查董事候选人 无本章程第一百条所列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况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根据本章 程第八十七条,由提名人向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经调查董事候选人无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列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况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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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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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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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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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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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96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 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本章~~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 ,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9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 生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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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99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0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执行。~~ |
删除 |
| 101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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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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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 ~~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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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 ~~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 ~~行职责~~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 ~~,~~ ~~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 ~~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 ~~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 ~~并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 ~~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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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超出上述范围或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超出上述范围或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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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 |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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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 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0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10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10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 ~~事会~~ ~~、~~ 党委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党委会,可以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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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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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于~~ ~~会~~议召开五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专人送达或者邮件送达;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
| 111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12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 ~~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 ~~形~~ ~~成明确的意见~~ ~~,~~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 ~~,~~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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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 11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114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
==> picture [102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配偶、父母、子女; |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 |
|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 |
|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 |
|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
|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 |
|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 |
|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 |
|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 |
|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 |
|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 |
| 要负责人; | |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 |
|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 |
| 员;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 |
| 他人员。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
|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 |
|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 |
|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 |
|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 |
|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 |
|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 |
|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 |
|
|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
|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 |
| 董事的资格;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 |
| 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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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 |
|---|---|
|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 |
|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 |
| 经济等工作经验;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 |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 |
|
|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 |
|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 |
| 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 |
|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 |
|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 |
|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 |
|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 |
|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 |
| 决策水平;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 |
| 责。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 |
|
| 使下列特别职权: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 |
|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 |
| 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
| 股东会;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 |
| 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 |
|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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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 |
| 权。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 |
|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 |
| 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 |
|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 |
|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 |
| 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 |
|
|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 |
| 豁免承诺的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 |
|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 |
| 施;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 |
| 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 |
|
|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 |
|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 |
|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 |
|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 |
|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 |
| 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 | |
|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 |
|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 |
|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 |
|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 |
|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 |
|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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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115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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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 |
|---|---|
| 出席方可举行。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 |
|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 |
| 一人一票。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 |
|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 |
|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 |
| 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
|
| 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 |
|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 |
|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 |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 |
|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 |
|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
|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 |
|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 |
|
|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 |
|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 |
|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 |
| 建议: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 |
| 人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 |
| 项。 |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 |
|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 |
|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 |
|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 |
|
|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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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 116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财务~~ ~~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 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11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 ~~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 ~~(四~~ ~~)~~ ~~~~~ ~~(~~ ~~六~~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 11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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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 ~~福利~~ ~~、~~ ~~奖惩~~ ~~,~~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119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 120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可以在 其职权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规 定副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 董事会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可以在其职 权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副总 经理职权。 |
==> picture [102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21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 122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3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4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 125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六~~ ~~个月~~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三~~ ~~个月和前~~ ~~九~~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一~~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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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并披~~ ~~露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制。 | |
|---|---|---|
| 126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127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 ~~,~~ ~~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12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 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 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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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 隔 …… 特殊情况是指:①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投资、购买土地、新建 及在建项目投资)及需要偿还大额 贷款或偿还到期债务等巨大现金 流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②其他 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 …… |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不固 定的股利分配模式。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公司当年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 隔 …… 特殊情况是指:①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投资、购买土地、新建 及在建项目投资)及需要偿还大额 贷款或偿还到期债务等巨大现金流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②其他经股 东会认可的情形。 …… |
|
|---|---|---|
| 129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在 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 小股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并与独立董~~事、~~ ~~监事~~ ~~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拟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 股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并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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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 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 进行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 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 ~~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 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 行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 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 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
|---|---|---|
| 13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的实施: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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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
| 13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 ~~应~~ 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 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 见,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132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 133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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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内部审计监督~~ 。 |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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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
| 13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13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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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 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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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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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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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
| 140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4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 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 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
| 14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专人送出或~~ ~~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
删除 |
| 14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 144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14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 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定具有信息披 露资格的~~报刊~~ 和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具 有中国证监会指定具有信息披露资 格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46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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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14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4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 149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 条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5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 条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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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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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15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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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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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 ~~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15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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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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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 156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 条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15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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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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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5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6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61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 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62 | 第二百条 股东~~大~~ 会决议通 |
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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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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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 |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 164 |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165 |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166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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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第二百零六条 “以上”、“以内~~”~~ |
本章程所称 ~~、~~ ~~“~~ ~~以下~~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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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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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 程》尚需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的情况
为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并制定了《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