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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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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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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如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审议<市场化经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议 案》、《审议<关于公司高管市场化薪酬体系改革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交的《市场化经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公司高管市场化薪酬体系改革方案》及其相关内容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为契机, 通过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 力;通过契约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责权利高度统一; 通过与业绩紧密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实现职 业经理人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高管市场化薪酬体系改革方 案有利于健全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进 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公司的创新转型与持续发 展。

二、对《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7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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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3、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审议《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合规。

独立董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名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118,350份。

独立董事:鲁桂华、张一弛、伏军 2020 年6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