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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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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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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股票简称:电子城 证券代码:600658 编号:临2014-016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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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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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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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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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规则》修订情况:
1、《股东大会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修订为“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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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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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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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合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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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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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9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