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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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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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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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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他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 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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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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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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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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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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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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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 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八条 公司要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时,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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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 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