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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Dec 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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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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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公司日常证券事务,包括监事会日常 事务。
监事会主席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印章,指定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结束后各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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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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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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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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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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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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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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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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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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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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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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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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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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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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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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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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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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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
-
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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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 董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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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1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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