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Nov 28, 2007

56900_rns_2007-11-28_7642d359-59a3-4ba1-b124-9f0a0e4f8ee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股份变动事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任的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卸任不足 6个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对违反本办法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 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第二章 股份交易规定

  •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法律法规禁 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如下禁止 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 (二)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 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

  • (三)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

  • 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所买卖的本公司股票。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过程中起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本 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的规定,将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持股及变动情况的申报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内向董事会秘书申 报和更新其个人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更新相 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相关信息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填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处分的,公司依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适用规 范执行。本办法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