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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Sep 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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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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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

(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 高效率、低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 (三)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由

  • 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 及产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

(七)媒体采访;

(八)媒体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 HTTP://WWW.SSE.COM.CN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 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上网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 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上述工作进行应根据需要与公司证券投资部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