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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pr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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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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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 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1、《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就以上 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 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 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 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 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 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北京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和激 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取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总收入规模、净资产税息折旧
及摊销前利润率(EOE)、新型科技服务收入规模及其年复合增长率、 总资产复合增长率。除各项指标的规模要求外,公司还对各项指标的 增长率提出要求:就营业总收入,公司以2018年授予目标值为基准, 要求在2020-2022年间年复合增长率不得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就EOE,公司要求在2020-2022年间每年应不低于12%,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就新型科技服务收入,公司以2018年授予 目标值为基准,要求在2020-2020年间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就总 资产,公司以2017年总资产为基数,要求在2020-2022年间每年总资 产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科学的业绩考核体 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近两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例。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独立董事任建芝先生
2019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