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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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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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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7 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2017 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科技大学商学 院助理教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教授,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12 年12 月28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央财 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 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于 2016 年4 月6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建芝先生: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炜衡律 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家律师学院客座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 院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 于2016 年4 月6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2017 年度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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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会议12 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 会、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具体职务 | 应出席次 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 数 |
是否连续三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
| 武常岐 | 独立董事 | 12 | 12 | 0 | 0 | 否 |
| 鲁桂华 | 独立董事 | 12 | 12 | 0 | 0 | 否 |
| 任建芝 | 独立董事 | 12 | 12 | 0 | 0 | 否 |
本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对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方面给予 了充分关注;并对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调研,对其日 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解和关注。各位独立董事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谨慎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示感谢。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度 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任期内关键问题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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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7 年3 月22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了表示赞同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事项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相关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二)2017 年3 月29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2017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出具了表 示赞同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确认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各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 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2017年3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度对外担保事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及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分别出具了表示 赞同的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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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以2016 年12 月31 日总 股本798,989,3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1.87 元现金红 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411,002.47 元,占2016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9,954,117.36 元的35.58%。本次利润 分配后,剩余股东未分配利润652,810,749.67 元转入下一年度。公 司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保 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 阶段性担保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提 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决议。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确认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各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 件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四)2017 年5 月5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增聘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提名杨红月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阅杨红月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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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3、同意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中对公司副总裁的提名。
(五)2017 年9 月26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子 公司与关联方合作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事前认可 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基准,符 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六)2017 年9 月26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子 公司与关联方合作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基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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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2017 年12 月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 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 控”)因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因此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有 利于公司顺利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事项符合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2017 年12 月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电控”)因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因此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有 利于公司顺利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董事会审议本次提供反担保及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上述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2017 年12 月2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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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与关联方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
(十)2017 年12 月2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 先生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与关联方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2017 年度信息 披露工作中,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中严格执行,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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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及规范化运作检查
2017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进行了公司治理及规范化运作的 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审核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各项议案; 同时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 会。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各自职 责,为公司的经营决策、科学发展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自身学习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按规定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认真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们持续关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事项,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并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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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了 积极作用。
2018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 议。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2017 年度的述职报告。
汇报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武常岐、鲁桂华、任建芝 2018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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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2017 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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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常岐先生 鲁桂华先生 任建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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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