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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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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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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13号文核准,北京电子城投资 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18,891,91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2,409,999,995.1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4,324,426.28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5,675,568.88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6)010533-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电子 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电子城进行了持 续督导,现将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6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电子城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本期持续督导期间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按有关规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 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 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 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电子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经核查,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作要求。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州证券对电子
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电子城于2016年9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 日期 | 披露信息 | 审阅情况 |
|---|---|---|
| 2016-09-03 | 验资报告 | 1、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确信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2、审查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确信其合 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 出席人员资格、提 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 程。 |
| 2016-09-0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 |
| 2016-09-03 |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
|
| 2016-09-0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
| 2016-09-03 | 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
|
| 2016-09-03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2016-09-09 | 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 |
| 2016-09-10 |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 2016-09-10 |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16-09-10 | 独立董事关于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 |
| 2016-09-10 | 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 |
| 2016-09-20 |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2016-09-22 |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 2016-09-27 |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2016-09-27 |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2016-10-13 |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
| 2016-10-31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 2016-10-31 | 公司章程 | |
| 2016-10-31 |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 |
| 2016-10-31 |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 2016-10-31 |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16-11-11 |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2016-11-16 |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2016-11-16 |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2016-11-3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 | |
| 2016-11-30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北京方略博 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0.5%的股权而涉及的北京方略 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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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3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鉴 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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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30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
|
| 2016-11-30 |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16-11-30 | 拟收购方略传媒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 |
|---|---|---|
| 2016-11-30 |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16-11-30 | 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
| 2016-11-30 |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 2016-12-15 |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
| 2016-12-20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2016年现场检查报告 |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在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电子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焱 陈志宏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